沭陽法院“三管齊下”治理細節不規范
發布時間:2005-06-17 瀏覽次數:1388
本網宿遷訊:江蘇沭陽法院在“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從具體工作著手,將25個細節納入檢討通報罰款范圍,制定了日常工作檢查細目和處罰標準,要求全體干警嚴格規范日常行為。
該院規定25個細節納入檢查范圍,并對行為人或部門負責人責令檢討,定期通報,根據情節作出5?100元的罰款。25細節是:落實政治、業務學習和黨的三會一課制度未作好筆記的;違反禁酒令的;為當事人打招呼的;接受當事人吃請禮品的;有遲到、早退、脫崗的曠工、超假行為的;對當事人語言不文明的;不按規定搞好衛生的;不遵守用車管理規定的;不按時間完成領導交辦事項的;不按時開庭的;開庭接打手機或收發短信息的;執行公務不著制服的;未按著裝規定參加有關會議的;在辦公室接待當事人的;開會遲到、早退、講話、打瞌睡、使用手機、手機響鈴的;各部門每月少提供一條信息的;安排非正式人員替代參加上級會議的;義務勞動不符合上級要求被通報的;網絡顯示案件超審限和執限的;漏錄、錯錄信息影響效率指標統計的;案件辦結后未在三日內錄入報結案信息的;不符合結案條件而報結的;案件質量評查中每發現一處瑕疵的。
對上述情形,該院定三種責任原則:一是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二是誰犯錯誰負責的原則;三是領導對下屬的犯錯負連帶責任的原則。
該院規定25個細節納入檢查范圍,并對行為人或部門負責人責令檢討,定期通報,根據情節作出5?100元的罰款。25細節是:落實政治、業務學習和黨的三會一課制度未作好筆記的;違反禁酒令的;為當事人打招呼的;接受當事人吃請禮品的;有遲到、早退、脫崗的曠工、超假行為的;對當事人語言不文明的;不按規定搞好衛生的;不遵守用車管理規定的;不按時間完成領導交辦事項的;不按時開庭的;開庭接打手機或收發短信息的;執行公務不著制服的;未按著裝規定參加有關會議的;在辦公室接待當事人的;開會遲到、早退、講話、打瞌睡、使用手機、手機響鈴的;各部門每月少提供一條信息的;安排非正式人員替代參加上級會議的;義務勞動不符合上級要求被通報的;網絡顯示案件超審限和執限的;漏錄、錯錄信息影響效率指標統計的;案件辦結后未在三日內錄入報結案信息的;不符合結案條件而報結的;案件質量評查中每發現一處瑕疵的。
對上述情形,該院定三種責任原則:一是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二是誰犯錯誰負責的原則;三是領導對下屬的犯錯負連帶責任的原則。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王 曙、許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