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江蘇高院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了規范司法行為的一項新舉措:推行執行全過程公開制度。通過執行過程的公開確保執行行為的規范,通過執行行為的規范確保執行公正的實現。制度提出對12項涉及執行工作過程的具體事項必須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予以公開,使案件執行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都始終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執行公正的實現。
  公開執行案件啟動程序。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立案條件,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應當承擔的風險,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于執行申請審查不予立案的,及立案后裁定不予執行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法律依據和理由,并告知申請執行人救濟的途徑和方式。
  公開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及減緩免條件應當予以明確公布,便于執行案件當事人查詢。支出項目必須有相關的票據存檔備查。結案時,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確認,并進行費用核對結算。
  公開執行人員及必要的聯系方式。執行案件立案后,應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以及提出申請回避的權利。
  公開財產調查情況。對依職權進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情況,應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的,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公開執行措施及強制措施采取情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將執行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
  公開財產評估拍賣過程及結果。對擬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評估結束、拍賣或變賣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公開執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況。建立執行款物交接制度,嚴格執行款物交接手續,對相關交接手續必須存檔備查。公開執行款物分配方案,使當事人有機會參與執行工作的重要過程。
  公開異議、復議案件審查過程及結果。各級法院在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不予執行申請,或者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時,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開聽證會,徑行予以書面審查)。
  公開案件中止、終結執行的條件及理由。依職權對案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對依職權終結執行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依照監督程序申請撤銷終結執行裁定、恢復執行的途徑。
  公開案件執行進度情況。對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執結,需要延長執限的案件,執行人員必須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原因,并說明即將采取的措施。申請執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及有關情況的,案件承辦人必須向其如實通報。
  公開執行文書材料。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凡是能夠公開的,都必須予以公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查閱、抄錄、復制執行卷宗中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公開信訪案件辦理過程和結果。各級法院在辦理執行信訪案件過程中,要公開信訪案件的辦理情況、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并書面答復信訪單位和個人。


      

   
文章出處:轉載自江蘇法制報
文章作者:張寬明、譚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