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當前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朱玉軍 發布時間:2011-03-09 瀏覽次數:498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邳州法院在開展實際工作中發現,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引起各基層法院的高度重視。
一、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人民調解制度尚不完善,在群眾中欠威信。主要表現在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長期以來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沒有拘束力和執行力,這導致人民調解缺乏權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最后仍需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增加了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既使得當事人不愿意選擇人民調解來解決糾紛,還浪費了社會資源。
二是人民調解員綜合水平較低,調解效果欠佳。人民調解員主要來自基層,一般是在當地有點威望、年長的群眾,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糾紛問題,往往沒有能力去應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質量和公信力,這些都制約著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是缺乏基層政府支持,工作開展欠力度。現階段,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普遍重視不夠,對人民調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夠,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也沒有落到實處。尤其是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經常得不到有效解決,人民調解員的待遇也沒有落實,影響到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強化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強化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保障調解工作健康發展的關鍵。從長遠來說,可以考慮有條件地賦予人民調解協議以直接的法律效力。同時,通過立法進行改革,將調解協議視為通過特殊的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的結果,賦予調解協議以拘束力和執行力。
二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人民調解隊伍的建設是人民調解制度的核心內容。人民調解機構要加大對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加強同基層司法所的聯系,吸收基層司法所法律專業人士,不斷補充新的血液。
三是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作用。基層人民政府是基層各項事業發展的領導核心,人民調解制度離不開政府的指導。政府要正確引導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落實好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的經費,解決好人民調解員的待遇,把人民調解制度當做一項事業來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