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現象:

 

1、信息反饋難。法院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后,很少收到對方的反饋信息,司法建議僅成為一種案件審結或執結后法院單方面的善后手段。

 

2、效果監督難。由于司法建議沒有約束力和強制力,若受建議單位不主動反饋信息,對其是否采納建議及實施效果如何,法院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渠道。

 

3、程序規范難。目前,司法建議多由辦案部門自行編撰,對其內容、形式無明確要求,司法建議函的發出亦無統一規范的審核、簽發和備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建議的嚴肅性和實施效果。

 

4、法律依據難。目前有關司法建議的法律規定甚少,其法律地位亦不明確。在立法層面,僅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有所涉及。最高法院2007年文件雖然要求高度重視該項工作,但仍未解決司法建議制度的法律依據問題。

 

對策和建議:

 

1、規范區域內的司法建議工作。在正式立法或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建議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工作指導,在轄區法院系統范圍內對司法建議的審核簽發程序、內容格式要求等作出統一規范,提升司法建議質量。同時,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及政府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征詢其對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改進司法建議工作。

 

2、建立司法建議跟蹤反饋機制。建議通過走訪相關單位或部門、發放司法建議回函表、定期回訪等方式,鼓勵受建議單位、部門及時反饋信息,使法院了解司法建議被采納和落實的具體情況。

 

3、將司法建議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建立激勵機制,將審判部門和法官個人開展司法建議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嚴格獎懲兌現,鼓勵案件承辦部門和法官開展司法建議工作,使之常態化。

 

4、加大宣傳力度。建議對司法建議的內容進行總結、提煉,通過信息簡報和審判調研等形式,報送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引起更高層面的關注,擴大司法建議的影響力。同時,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各類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司法建議制度對于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積極意義,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建議工作的認知和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