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訴服中心工作機制 推動立案審判工作科學發展
作者:朱建山 發布時間:2011-01-20 瀏覽次數:1086
訴訟服務是我國審判實踐領域的新生事物,是法院工作的一種探索和創新,它突破了西方和我國傳統的司法觀念。從法律概念上來講,法院是被看作國家統治的暴力機器,通常人們將法院與專政、暴力聯系在一起,很難讓人產生親民、便民的美好形象,就更別提將訴訟與服務聯系起來。 訴訟服務是人民法院為訴訟群眾提供訴訟引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查詢、材料收轉、信訪接待、判后答疑、糾紛化解、糾紛分流等多種形式的便民服務。由于訴訟服務中心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近年來立案數量持續下降。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發揮能動司法性,實現“案結事了”,準確把握訴訟服務中心工作科學定位。法院須緊密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強化能動司法意識,以深化司法改革為動力,以全面提升訴訟服務質量和水平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切入點,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切實方便群眾訴訟,提升人民法院形象;必須科學定位法院立案庭職能,而訴訟服務中心的設置就是能動司法的集體智慧的結晶。一是訴訟服務中心是我國的國情現實需要發展成立的。隨著我國法律界法律人士對司法理念研究的不斷深入,西方 “司法獨立”等思潮對我國傳統司法理念的沖擊, “馬錫五調解方式”等東方經驗受了冷落。這種“西化”的司法改革模式,不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它忽視了我國現階段普通民眾法律知識水平的客觀現實,過度強調法官中立和被動,不注重發揮司法能動性,無法實現“案結事了”的司法價值功能。與此同時,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也在日益增長。 因此,司法必須滿足人的需要。而且從世界來看,強調司法服務社會的觀念已日益為各國所接受并體現在改革措施中。 二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是對我國司法資源的充分利用。以人為本是訴訟服務的基本價值,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2010年法院的收案數量首次突破了6000余件,是1994年的20倍,但法院人員數量僅增加了1倍。訴訟服務中心成立之后,明確了法院以下的工作職能:(一)是法院立案大廳已有的工作職能,如訴訟引導、案件查詢、材料收取、判后答疑等,由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以方便群眾訴訟,免去當事人四處詢問,來回奔波之苦。(二)是法院以前已有的工作職能,現又有所擴展,如審查立案,現在為了方便群眾立案,實行網上立案、上門立案、八小時以外預約立案,其中上門立案主要是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老年人提供的特殊立案方式,八小時以外預約立案主要是為一些遠途的、情況緊急的當事人提供的,更能體現司法親民性。(三)是法院工作的創新,法院實行立案調解、速裁審判等,這些便民審判在為當事人訴訟快捷的同時,也在為法院審判提速,客觀上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四是提供便民服務設施和用品,如電子觸摸屏、大屏幕、筆墨、紙張、飲用水、老花鏡等,從細節處彰顯人民法院是為人民辦實事的法院。三司法能動性是訴訟服務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法官不僅在司法過程中運用法律規則、司法經驗,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而且要求法官能動的思維方法及能動的工作方法。變被動工作,為主動工作,變被動司法,為能動司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以實現法的基本價值。
二、強化便民服務意識,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實現公正正義、效益優先。訴訟服務可以提升審判的質量、效率與效果,實現公正價值。近年來,隨著法院受理案件數的大幅增加,審判資源嚴重不足,大多數法官超負荷工作。成立訴訟服務中心,可以將原來分散的訴訟事務性工作集中起來,統一管理,從而使法官擺脫繁瑣的事務性工作,專心致力于審判,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我們的做法是在訴訟服務大廳內設有當事人休息區,有專門的導訴員,有完善的訴訟指南,有資料完備的電子觸摸屏,有花鏡、雨傘、飲水機、復印機等設備。對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實行預約立案或上門立案,外地當事人可以電話立案。立案人員實行限時辦理責任制,導訴員“現場指南”,能一次辦結的,決不給當事人添麻煩。對受理的案件實行繁簡分流,立案庭內設立了調解工作室,為當事人開辟“快捷通道”,即收即調即結。一系列人性化的服務,拉近與群眾的距離,增加了司法親和力;當事人可以隨時約見法官,確保群眾知情權;信訪接待、判后答疑,有利于消除當事人誤解。自訴訟服務中心成立以來,我院通過判后答疑上訴率明顯下降,信訪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0%。法治社會需要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是提升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而訴訟服務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實踐中江蘇法院都開展了多種形式的便民審判,如立案調解、速裁審判、巡回審理、預約開庭等。這些便民審判,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方便快捷;對法院而言,可以提升審判的質量、效率與效果。訴訟服務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實現效益價值。訴訟服務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實現法治價值。方便快捷的訴訟服務,可以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
三、強化依法服務意識,讓人民調解 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為了規范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我們緊緊圍繞訴訟服務中心三大方面、27項基本職能開展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及上級法院監督,確保服務方向不偏差。一是樹立正確的訴訟服務觀念,須做到“不缺位”。訴訟服務的目的是通過親民、便民措施,最終實現公民的基本權益。因此,訴訟服務應當貫徹司法公正的理念,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服務。訴訟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考慮群眾的困難和不便之處的實際需求,切實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訴訟服務必須以法的價值目標為目標,圍繞如何方便快捷、如何降低成本,如何實現公正的價值主線,立足于本地具體情況,為群眾提供全方位、多途徑、人性化的司法服務。二是訴訟服務必須堅持司法的程序性,須做到“不錯位”。一方面,法院在提供訴訟服務,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范圍內行使,而不能創制或突破法律程序,出現違法服務;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的程序應當盡可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特別是在當今群眾對訴訟程序簡便、快捷、透明、公正有更高需求時,單純的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之分,已經不能滿足訴訟群眾新的司法需求,因此,訴訟程序應當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如立案調解、速裁審判等,都應當有法定的程序保障,而不應當處于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三是訴訟服務必須把握合理的“度”,須做到“不越位”。應當考慮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和本身可供服務的司法資源,在司法便民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在司法親民與審判權威之間做出合理的價值選擇。特別是在現有司法資源十分緊缺條件下,應該對訴訟服務進行必要限制,不能像“兜售商品一樣送貨上門”,防止因過度“服務”,造成人力、物力上不應有的浪費。
四、強化調解服務意識,充分發揮訴前調解作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我們目前主要是做好訴前調解、立案調解,人民調解,積極延伸立案功能,充分發揮審判效能。訴前調解與立案調解均是在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的法官主持下對有可能經過調解(法律法規禁止調解的除外)解決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關審判部門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的訴訟活動。該種解決糾紛的形式既能避免了當事人雙方關系的絕對破裂,又能夠權衡利弊,尋找合乎情理的解決辦法。通過表誠心,講法理,解疑惑,使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全面掌握案件動態,捕捉糾紛的焦點、通過轉化思想形成共識,有針對性地在法律與情理兩方面開展工作,及時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是由政府、婦聯、交警隊、勞動部門等單位設立調解工作室,對群眾糾紛進行協調的工作方式。該方式拓展了調解工作的涵蓋范圍。人民調解是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新途徑。立案調解適用于民商事案件。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這是一條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調解案件是受一定案件性質范圍限制的。同時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即是當事人達成協議,法院也不得予以確認。訴前調解、立案調解,人民調解完善了我國司法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式。
五、強化服務主動意識,積極進社區、入街道,下鄉鎮舉辦 “訴訟服務中心宣傳月”現場解答活動。 隨著現代法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現代意義上的司法權能動性應當有所發展,不應當僅僅停留在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層面上,它的作用范圍應當涉及司法活動的全過程。清浦區法院堅持從人民滿意的地方做起,從人民不滿意的地方改起,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在區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街道辦事處張貼宣傳日活動標語、法律咨詢、法律講座、法制成果展示等形式,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開通訴訟服務中心咨詢熱線及短信平臺宣傳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情況;開展宣傳車進行走街串巷開展法律知識普及活動,開展進廠礦、學校進行法律援助活動;同時開展進社區訴訟服務職能圖片宣傳展覽,
今后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要本著有路子,有指標,有特色,有具體措施開展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方式,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努力拓展工作層面,推動訴訟服務中心工作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