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執行難度不斷升級,尤其是涉及子女探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產歸并三大方面成為突出難題。具體為:

 

一、探望權的問題。1、法律文書確定的探望方式易引發爭議。判決、調解一般都確定非直接撫養方定期到直接撫養方探望,或將子女從撫養方接回居住。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探望權爭議發生的責任無法證實,導致無法執行。2、部分法律文書確定的探望地點不恰當。有的判決書確定探望權行使地點在學校、幼兒園等,在直接撫養方的施壓下,學校因擔心卷入糾紛而不配合探望權行使。還有法律文書將探望地點確定在公園、大型商場,但由于天氣、城市建設變化等因素,使非直接撫養方難以行使探望權。

 

二、房產分割的問題。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到商品房、公租房或城市私有房屋、農村宅基地房的分割使用問題,因房產價值大、整體分割難,一般調解或判決將房產歸一方當事人所有,并支付另一方歸并款。但目前經常出現獲得房產所有權(承租權)的一方當事人并無能力支付另一方房產歸并款,房產分割難以執行。

 

三、夫妻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法律文書主文中僅對分割后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確認,而未明確財產的交接時間、方式,這也容易引發當事人財產履行分割的爭議。

 

對策:

 

1、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審判人員應多做雙方思想工作,盡可能促使離婚雙方就子女探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本著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確定合適的探望時間及方式,建議由“非直接撫養方定期接子女”改為“撫養方定期送子女”,以減少爭議和執行難度。

 

2、離婚涉及房屋分割的,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根據房屋的性質、狀況,與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溝通,確定房屋能否分割。若房屋不能分割,在考慮房屋價值及歸并金額、當事人工作收入、支付能力、矛盾沖突等因素后作出合理處置。對于不能分割,雙方當事人支付歸并款能力都較差,或涉及有房屋貸款的,可考慮確定房屋產權共有,居住使用方給付搬離房屋方一定數額房屋租金,或以分割所得部分財產折價抵償房屋租金。

 

3、對分割其他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要確定具體的交接時間、方式,減爭議,也便于法院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是否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