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安全事故案件頻發原因及防范對策
作者:王永侖 發布時間:2011-01-11 瀏覽次數:943
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農村建房數量逐年增加,民間建設施工隊伍日漸活躍。但是因為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多由未經培訓的民工組成,建筑施工設備簡陋,安全生產意識較差,導致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安全事故頻發,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05年以來,灌南法院已經受理民間施工隊伍安全事故案件32件,事故造成死亡4人,二級殘疾損傷3人(女性1人),二級以下殘疾13人,一般損傷17人,其中1名責任人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在安全事故中傷亡的民工多為家庭主要勞動力,民間施工隊伍賠償能力不足,往往造成受害家庭的生活困難,并引發一系列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一、事故原因
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安全事故,主要由以下原因引發:
(一)組織松散,勞動紀律差。民間建筑施工隊伍一般由年歲較大的留守人員臨時搭伙組成,往往只有召集人員,沒有管理人員,而且人員結構不穩定,組織松散,管理混亂,沒有健全的勞動紀律,從業人員酒后施工、違章施工多。
(二)設備簡陋,安全隱患多。民間建筑施工隊伍由于都承建村民住宅房,一般對施工設備要求不高,且農村建筑施工隊伍資金缺乏,組織松散,沒有固定施工設備,多為改裝的簡單機械設備,如拖拉機改裝為吊車等,施工設備安全性能差,安全隱患多。
(三)缺乏管理,安全意識差。民間建筑施工隊伍由于屬于自發組建的松散型合伙性質,沒有固定人員和確定活動范圍,建設主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必要的規范管理,建筑施工中安全意識較差,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缺少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不拉安全網,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支撐點安全性能差。
(四)無證施工,事故后果重。民間建筑施工隊人員一般都沒有施工資質,也不會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發生責任事故往往損失重大,參與施工的合伙人員往往承擔連帶責任,但其賠償能力均很有限,往往造成施工隊人員的家庭生活困難,也易造成成員間矛盾糾紛多發。
二、對策建議
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分布范圍廣,從業人員多,必須加以規范和引導,建議建筑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采取以下對策,消除安全隱患,減少或杜絕安全責任事故。
(一)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引導管理。建筑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基層站辦所的力量,深入基層,廣泛調研,準確掌握民間建筑施工隊伍的基本情況,加強對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施工中的違章行為,排查施工安全隱患。
(二)加強組織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建筑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村建筑施工隊伍的特殊情況,利用農閑時間組織形式靈活的免費培訓,提高民間建筑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
(三)加強技能培訓,強化資質管理。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安全事故頻發,從業人員未經必要培訓,不具備法定的從業資質。唯有通過一定的變通渠道,在有關行政法規的框架內,對民間建筑隊伍施工人員進行一定的技能培訓,制定一定的考核標準,賦予民間建筑施工人員一定的從業資質,并配套民間建筑施工隊伍的管理制度,強化資質管理。
(四)嘗試社會救助,推廣傷害保險。對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從業人員可以嘗試社會救助制度,建立從業人員以外傷害保險制度。由建筑行業聯合有關保險機構,推出專門針對民間建筑施工從業人員保險繳費低、具有一定的保障效果的的意外傷害險種,讓民間建筑施工隊伍從業人員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減少損失,降低事故對生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