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開出5萬元“罰單”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艾 發布時間:2018-04-19 瀏覽次數:427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針對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虛假陳述的行為,法院對其開出了5萬元“罰單”。這也是該院針對虛假陳述開出的首張罰單。
“虛假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為獲得非法利益,對案件事實進行違反真實的陳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為。”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行政庭法官趙延麗提醒,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真實陳述義務,不得作虛假陳述,不得誤導、欺騙法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趁被告缺席時虛假陳述
2017年6月中旬,阿偉一紙訴狀將阿兵告上法院,稱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萬元,說好借期1個月,逾期按總額20%承擔違約金。隨后阿兵不僅分文未還,還失去聯系。故阿偉請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4萬元及違約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聯系不上,無法送達;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幾番都是律師到庭參與訴訟。”
據承辦法官介紹,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談話的過程中,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偉所述向法庭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萬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網上下載的,并未約定利息,但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錢都沒有還過。”
后經法院調查發現,在訴訟期間,被告阿兵被關押于戒毒所進行強制隔離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進行了送達。與此同時,承辦法官還調查發現,原、被告在法院系統內存在關聯案件。
“幾乎在同一時間,與阿偉均處姑蘇區住所的謝某,也將阿兵告上法院,同樣由律師王某代理,只不過謝某是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隨后,承辦法官調閱謝某作為原告的案件庭審筆錄發現,謝某與阿兵均確認:二人是通過阿偉介紹認識,因阿兵還不上阿偉的錢,阿偉遂介紹其向謝某借款3.8萬元,拿到錢當天,阿兵就直接歸還了阿偉3萬元。
庭審公放電話終露馬腳
根據上述掌握的情況,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進行談話,原告阿偉到庭,并簽署了誠信訴訟承諾書。他一再表明:“謝某是我介紹給阿兵的,但他們借錢的過程我不在,阿兵向謝某借款后也一分錢都沒有還給我。”
在承辦法官反復向其釋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后果的情況下,阿偉仍堅決否認阿兵曾經歸還過3萬元欠款。
對于法官的問題,阿偉還感到不理解。他說:“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錢,為什么你們要向著他。”
而當法官再次向他釋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訴訟雙方均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如實陳述事實。阿偉還是一口咬定:“一分錢都沒有還過”。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阿偉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審過程中,被告阿兵辯稱,“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當天轉賬給我3.4萬元,但是幾分鐘后,我就通過手機轉賬將利息支付給了跟原告一起來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為了還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紹謝某給我認識,謝某借給我3.8萬元現金,我直接給了原告3萬。我向謝某借錢的時候,原告從始至終一直在邊上。”
聽取被告答辯期間,王某當庭撥通阿偉的電話,并全程進行公放,經與阿偉核實后,王某最終向法庭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3.4萬元,借款當天,原告轉賬給被告3.4萬元,但隨即被告轉賬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實際出借的本金是2.5萬元;且向謝某借款后,被告又隨即支付了原告3萬元。
法院:簽署承諾書仍作虛假陳述,罰!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及參加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真實證據,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告阿偉實際出借給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萬元。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中并未書面約定利息,但原、被告陳述口頭約定有高額利息已超過法定年息24%的標準,應當依法調整以法定年息24%標準計算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歸還原告阿偉3萬元時,被告已清償完畢借款本金2.5萬元及相應法定利息。故判決駁回原告阿偉的訴訟請求。
與此同時,針對審理過程中,原告阿偉簽署承諾書后,在庭審中多次向法庭虛假陳述、不誠信訴訟的行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罰款決定書送達后,阿偉申請復議,后經蘇州中院審查認為,虎丘法院罰款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并無不當,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連線法官】
以往在訴訟中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較少,但近年來該類情形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尤其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勞動爭議案件中,為獲得不當利益,虛假訴訟、虛假陳述高發、頻發。針對上述情況,法院采取當事人簽署承諾書的形式,對誠信訴訟、如實陳述等內容進行告知,讓當事人作出書面承諾。一旦發現虛假陳述情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尤其應當遵守誠信。案件審理中故意作虛假陳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又損司法權威。
此外,法官還提醒,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及時全面提供證據,這對于查明案件事實、防范虛假訴訟、虛假陳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