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職能,遵循司法基本規律,積極主動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主觀能動性,最大程度的實現司法的法律價值、社會價值、政治價值的司法活動。[1]堅持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時代要求,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屬性和自身運行規律的科學論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機統一的特征,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的職責作用上,必須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不斷突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動司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應當體現出一定的層級性,我認為,作為基層法院而言,應當更多的注重發揮司法能動作用,致力于案件糾紛的有效合理解決。具體而言,應在正確理解能動司法內涵的基礎上,確保能動司法的正當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功效,積極拓展能動司法的載體,從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動司法適用機制。

 

一、能動司法的內涵

 

盡管對能動司法的內涵、適用范圍等一系列問題尚存爭論,但王勝俊院長明確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因此,對于基層法院而言,正確理解能動司法內涵的關鍵在于如何認識司法的能動性,研究的應是司法對人民生活的介入問題。故,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應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能動司法應是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要求,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第二,能動司法應是在全面分析當面社會形勢的基礎上,以人民需求的方式來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第三,能動司法應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2]

 

二、確保能動司法的正當性和實效性

 

堅持司法能動,必須適時調整工作思路,統籌協調好各方關系,確保能動司法的正當性和實效性。

 

一是協調好能動司法和嚴格執法的關系。堅持能動司法,需要靈活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內涵來解決矛盾糾紛。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充分考慮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確解讀法律原則,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司法方式,慎重把握審判尺度,充分運用柔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

 

二是協調好能動司法與被動司法的關系。傳統上,消極、被動、中立是人們對司法尤其是法院角色的基本定位。[3]人民法院從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守司法權的被動性,而能動司法在一定意義上又包含著主動司法。因此,如何協調能動司法與被動司法的關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我認為,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被動性并不矛盾,因為司法的被動性屬于制度范疇,而司法的能動性屬于司法方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行為,是法官秉承法律價值,遵循法律原則,在司法過程中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的理念和行為。因此,法官既不能以司法被動性為由,坐堂問案、機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能動性為由,違背“不告不理”的原則,忽視當事人獨立的訴訟地位,突破司法審查和裁判范圍。

 

三是協調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能動司法不能以滿足社會效果來否定法律效果,不能以犧牲社會正義來實現個案正義,更不能因為追求道德價值而放棄法律價值。在能動司法的實踐中,要堅持依法審判與服務大局相統一、適用法律與執行政策相統一、司法裁判與訴訟調解相統一的原則,依法把握好審判尺度,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妥善協調各種關系,努力尋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最佳結合點,盡可能使用有利于當事人雙贏、多贏的處理辦法,追求司法工作的最佳效果。

 

三、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功效

 

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務。發揮司法能動性歸根結底要落實到職能作用發揮上來。在目前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更加艱巨的形勢下,強化能動司法,在保增長中彰顯大局意識,在保民生中彰顯為民意識,在保穩定中彰顯責任意識的意義更加重大。

 

一是注重促進發展。人民法院應妥善審理招商引資、破產、勞資糾紛等案件,既要堅持依法辦案,又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等方法,尋找各方利益平衡點,最大限度地把各方損失降到最低。

 

二是注重訴調對接。目前應大力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切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一線,加強對非訴調解工作的司法支持和保障,對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依法及時確認。通過形成糾紛解決的整體合力把調解的文章做足做深做活,減少案件成訟,避免矛盾激化。把“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貫徹于工作始終,認真分析、及時把握案件處理過程中一切有利于調解結案的機會,特別是對于涉眾案件和可能引發沖突、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更要多做調解工作,盡可能做到勝敗皆服,各方滿意。

 

三是注重信訪化解。毋庸諱言,信訪使得目前基層法院的壓力劇增,且時間越長的信訪案件越難處理。因此,作為基層法院,應認真梳理排查信訪苗頭,進一步細化工作預案,狠抓工作落實,將信訪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應充分發揮社會協調機制的重要作用,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形成信訪工作整體合力,通過政治、經濟、行政、司法等多種手段解決問題。

 

四、建立健全能動司法適用機制

 

能動司法的意義凸顯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司法應對過程之中,但堅持能動司法,并非人民法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時之需,而是關系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長久之計。因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司法需求,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動司法適用機制,切實將能動司法貫徹落實到司法審判活動的全過程以及各個方面。

 

一是建立政策考量機制。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變革與矛盾激增的轉型期,法的安定性和社會變遷性之間存在難以消解的矛盾,如機械適用法律條文辦案,必然導致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不統一。因此,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應建立起政策考量機制,以平衡法的安定性和社會變遷性之間的關系,從而使法律適用更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政策考量是對法律邏輯標準的彌補或者輔助,歸根結底是為了在特殊背景下追求更大的公平。[4]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要考慮糾紛形成的背景因素,正確解讀現行政策的精神和法律原則,慎重把握裁判尺度。在特殊案件的處理中,法官必須要深入分析政策考量的必要性,科學選擇政策依據,仔細甄別相關因素并作出合理選擇,裁判過程和結果均以不違反法律為限度。[5]

 

二是建立起利益衡平機制。消滅沖突并非制度的目標,利益間的衡平才是制度真正的目標。[6]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官對利益進行衡平的過程。法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正確把握兩造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而從法律的原則、理念、政策導向等角度出發,進行價值判斷,正確推理,綜合考慮各方利益關系,對不同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以達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結果。

 

三是建立起便民訴訟機制。司法為民是堅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根本要求。努力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訴訟機制,使司法服務更加貼近民眾,方便群眾進行訴訟,這也是中國國情條件下司法能動的應有之意。[7]建立便民訴訟機制,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第一,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巡回審判對于方便基層民眾,尤其是對于廣大農村的老百姓而言,他們可以更加便利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二,推進司法公開建設。司法權威的缺失成為目前法院系統的老大難問題,而推進司法公開,讓民眾了解訴訟,充分保障公民的司法知情權,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權威的一項有效舉措。第三,整合訴訟服務資源。目前我省三級法院已全部建立了訴訟服務中心,[8]實現了訴訟引導、立案受理、材料收轉、判后答疑等訴訟服務的一體化運行。因此,當前人民法院應做的就是充分發揮訴訟服務機構的職能,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真正做到案件有人引、材料有人收、電話有人接、咨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切實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訟累。

 

 

 

參考文獻:

 

[1]應勇:《多舉并措積極應對危機》,在第一屆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司法協作和發展論壇上的發言。

 

[2]參見公丕祥:《堅持能動司法服務三項重點工作》,在全省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培訓班上的講話。

 

[3]楊健軍:《司法能動在中國的展開》,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1期。

 

[4]孔祥俊:《論裁判的邏輯標準與政策標準——以知識產權法律適用問題為例》,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9期。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能動司法制度構建初探》,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23期。

 

[6]吳清旺、貧丹青:《利益衡平的法學本質》,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1期。

 

[7]羅東川、丁廣宇:《我國能動司法的理論與實踐評述》,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23期。

 

[8]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江蘇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實施意見(2009——2013>及其分工方案落實情況的評估報告(201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