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人民群眾越來越重視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大量的矛盾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其中,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因不同原因而走上信訪之路。在眾多的涉訴信訪案件中,執行信訪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趨勢。通常情況下,執行信訪是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就案件的執行提出異議并希望得以解決而向相關部門及領導書面或口頭反映問題的一種形式。執行工作作為社會矛盾解決的最終歸集點,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階段,執行信訪也就不可避免大量存在。這不僅給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帶來極大壓力,也給社會的正常管理帶來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妥善處理執行信訪案件,進而推動司法和諧,最大限度的化解社會矛盾,成為法院急需探討的問題。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成因

 

(一)案件未如期執結成為執行信訪的主要原因。從反映問題上看,執行信訪所反映的大部分是未執結到位的案件,這些案件涉及深層次疑難、棘手案件,解決難度大,緊迫性強,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亦無可供執行財產,但申請人并不積極的提供相關線索,致使案件長期不能執行。申請人由此歸責于法院,把執行不能的風險轉嫁給執行法官。

 

2.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即使采取了各種執行措施,申請人的權利仍然不能實現。這種情況多發生在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案件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上,由于這類案件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個案賠償數額較大,被執行人即使傾家蕩產也難以履行法定義務,申請人得不到賠償而不斷上訪。

 

3.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但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轉移財產,造成無償還能力假象,執行法官通過各種方式仍不能獲取執行線索,造成執行期限過長。如有些對于執行標的較大的案件,被執行人寧愿“坐牢”也不履行義務,結果是申請人認為法院執行力度不夠。

 

4.案件執行不到位,申請人的請求沒有全部實現,只實現一部分;同一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只有部分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因此也造成申請人上訪。

 

(二)信訪人不正確的心態是導致執行信訪增加的一個誘因。信訪的當事人錯誤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其目的是給法院施加壓力,制造影響,讓上級領導和法院重視過問,求得問題得到解決。有的上訪者反映了真實的情況,有的上訪者想通過這一手段促使案件能夠加速執行。有的敗訴方或被執行人在一、二審敗訴后,明知自己訴訟無理,但為了達到影響法院執行、規避履行義務之目的,往往通過層層上訪的手段,通過各級領導簽字批條,引起法院多次審查,以此拖延強制履行期限或借機轉移財產,使生效的裁判不能得到執行。

 

(三)部分執行人員的政治素質以及業務素質欠缺。個別執行人員憑“經驗”辦案,在執行工作中不注意及時補充、更新自己的業務知識,案件執行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處,反映出個別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加強。有的執行人員不講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采取執行措施后沒有做好法律解釋工作,人為的造成了執行過程中的矛盾上交,形成信訪難題。有的執行人員不能夠妥善處理好維護社會穩定與加大執行力度之間的關系問題。有的執行人員不能正確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往往是顧此失彼,形成了兩個極端:一是就案辦案,拋開社會穩定搞執行;二是過分強調社會穩定而忽視了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四)信訪工作原則化、制度化缺乏規定。相當一部分的上訪老戶或多或少有一定道理,之所以上訪不斷,大多是缺少法律知識或法律意識薄弱,如有的不懂辦案程序而上訪,有的不懂案件主管范圍而上訪,認為法院“踢皮球”,于是反復上訪。部分信訪案件處理不及時、不到位,致使長年累月無法處理。有的由于接訪人員敷衍塞責、審查不細,使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有的接待人員在初訪接待時未能認真審閱申訴材料和聽取申訴人的陳述,對其申訴簡單答復或駁回,不能令申訴人信服,有的甚至態度粗暴,造成申訴人與法院產生對立情緒。

 

(五)執行宣傳的力度不夠。在當前全社會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對有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理解,特別是有些申請執行人沒有樹立正確的市場風險意識,把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的原因全部歸咎于法院和執行人員。而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爭取申請人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當前,部分執行人員缺乏耐心,不重視執行宣傳,在執行宣傳時也不夠細致。

 

二、預防和減少執行信訪的對策

 

(一)建立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從源頭上防范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有相當一部分涉執信訪當事人,在申請立案時,就已經知道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但仍然預想借助法院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一旦法院執行不能,就用上訪來要挾法院,甚至形成信訪。因此,可以建立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即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法院在窮盡職能,申請人又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時,案件可能終結執行的風險。

 

(二)重視各項工作機制的完善。要嘗試建立執行案件流程與分類管理機制,將案件從自始至終由一名法官承辦的傳統模式轉變為由不同執行小組順次承辦和集團、類別型案件專人承辦的雙軌模式,確保執行階段各個環節更加透明、公開,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信任度。同時,加快執行信息網絡化進程,保證采取的執行措施、執行效果等能夠及時告知當事人,滿足其知情權。

 

(三)建立執行信訪問責制。即從執行員、執行庭長、執行局長、主管執行的副院長等,層層、級級設立涉執信訪問責機制。一旦有涉執信訪案件發生,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問一級。抓、問信訪制度的落實情況,抓、問信訪發生的原因等,用問責制度來杜絕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同時,要加大原因追究和責任追究力度,并將涉執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評工作中,落實獎懲措施,增強執行人員的重視程度和責任心,用問責制度來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

 

(四)摒棄就案辦案的思想。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承辦人要多與被執行人進行溝通,盡可能使其了解執行措施,保護申請人利益的同時,注重被執行人合法權利的保護,避免被執行人因不理解執行措施轉化為執行信訪案件。

 

(五)重視初訪的接待。對因法律素質低,不能正確理解裁判結果的信訪者,接待人員要重視與信訪人的初次溝通,要有耐心,多傾聽其陳述,認真細致作法律宣講,拉近與信訪人的感情,增強其對法官的信任感,提高其對法院判決的認同感,爭取能勸其息訴罷訪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同時,對案件進行復查,確保復查報告有理有據,依法、以理服人;對為拖延執行,無理取鬧的上訪者,接待人員要講明法律規定,打消其企圖通過信訪要挾政府、給法院“施壓”的違法念頭,同時對其進行勸解。對拒不聽從的上訪者,要及時向黨委匯報,在黨委領導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嚴肅處理。

 

(六)重視來訪問題的回復和解決。對當事人的來信、來訪,不論有理、無理,都應當及時予以回復。能當場答復的,盡量當場答復有關當事人;如果不能當場答復,應盡快與區委、區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方案,尋求解決辦法,爭取在30天內,通過電話、書信等口頭、書面方式將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時的告知信訪人。

 

(七)提升隊伍素質,改進工作作風。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中的最后一個重要活動,真正的“案結事了”大部分靠執行環節來實現,因此,執行隊伍綜合素質的提升很重要。不可否認,當前我們的執行隊伍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致使在執行過程中有的對當事人意見、要求重視不夠,接待態度簡單、生硬,用語不當等,往往容易使當事人懷疑其執行的公正性,甚至激發當事人走信訪的念頭。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在充分重視規范執行、依法執行的同時,也要全力提高執行人員的綜合素養。特別是遇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或棘手問題時,執行人員要努力保持冷靜和克制,注意分寸,妥善處理,減少對立面,好使當事人正確對待和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打消其上訪念頭。

 

執行信訪案件的數量是衡量執行工作是否和諧的“指示計”,然而,解決執行信訪問題絕非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從法院角度說,要減少和控制執行信訪案件,應首先加強自身建設,從源頭上找原因、出對策,認真辦理當事人的信訪事項,努力將執行信訪案件降到最低限度。同時,盡量避免信訪工作短期應急心態,不論重點時期之內或者之外,都應本著依法疏導的態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群眾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