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太倉法院時天色已晚,雙方當事人臉上都掛上了滿意的微笑,對調解員一再表示感謝后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兩個月前老陳夫婦來到太倉法院遞交起訴狀,法庭工作人員在審查案件材料時發現本案雙方當事人年事已高且所涉糾紛距今已有十七年之久,若正常訴訟當事人可能要耗費大量精力成本,因此聯系了駐庭調解員嘗試訴前調解。

調解員向老陳夫婦了解情況后得知,十七年前住在太倉瀏河的老張夫婦因年老欲去子女處生活,便將房屋轉讓給了老陳夫婦,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契約》,約定由老陳夫婦一次性補償對方三萬元,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老陳夫婦現已居住該房屋長達十七年,就在起訴前不久,他們希望老張夫婦協助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不料卻遭到了拒絕。

調解員聯系到老張的女兒,她表示父親早已過世,當時簽訂的契約中寫明為轉讓房屋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因此房屋仍應歸張家所有。調解初期,老陳、老張兩家人都想要這套房子,調解難度非常之大。

為使雙方圓滿解決本案糾紛,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打了不下十次電話。調解員利用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和生活經驗,在兩家人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時,幫助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通過引導他們換位思考和方案自審,逐漸拉近兩家人的心理預期。經歷了兩個月的遠程調解和四個小時的當面調解后,雙方充分考慮到老張過世后房屋事項辦理的繁瑣和不確定性,一致同意房屋仍歸老張家所有,由老張家補償老陳家三十萬元。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雙方訂立購房合同后出售人即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變動,但買受人有權依據合同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違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