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車輛受損一般由肇事方或保險公司給予賠償,對車輛進行維修損失數額確定后,糾紛一般可以了結。但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對這種習慣做法說,他們認為事故已造成汽車價值貶損,除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維修費等直接損失外,還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汽車的貶值損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一個新問題。傳統觀點認為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損,維修費是車輛修復至正常使用狀態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是一種直接損失,屬于必須賠償的范圍。而車輛的貶值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是車輛修復后該車價值與未遭受損害前的價值比較后的貶值費,它包括當事人對汽車修復后的價值與發生事故前的價值跌落的心理評價,也就是說它并非是必然會產生的損失,也不屬于直接存在或將來必須發生的損失,所以一般不予賠償。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予賠償,理由是,1、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007101實施的《物權法》第36條規定的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37條規定的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侵權的補償原則,財產損害以實際發生為準,即損害多少補償多少,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而貶值損失屬于人們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心理評價,不屬于直接損失;2、車輛貶值損失的鑒定尚缺乏規范的可操作性。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賠償。理由是事故車輛雖然經過維修能夠恢復使用,但在安全性、駕駛性能、舒適度等很多方面都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受到損害。這種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車輛貶值損失是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屬于直接損失,而不屬于可得利益減少的間接損失,車輛被撞壞盡管經過了修復,但車輛因此貶值是顯而易見的,不能以交易與否為標準;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應賠償多少損失。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也僅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在確定賠償范圍時應采用的是完全賠償的原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06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與第117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規定,在損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財產遭受損害的恢復原狀,其不僅包括財產外觀的修復,還包括對財產的使用功能、內在價值和性能的復原,當財產的內在價值、功能以及性能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時,侵權行為人應當折價賠償損失。因此,受損車輛的修理費以及車輛貶值損失都是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受害人要求一并賠償,于法有據,法院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但在掌握時應該嚴格控制。碰撞后的車輛經過修理后嚴重影響該車的性能和壽命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貶損賠償。具體標準如下:一是維修費用占車輛總價值30%以上的,二是貶值損失要經過專業鑒定部門予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