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山東省青州市出臺了一項新規定。該規定要求,自規定下發后,青州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要取消周六休息。青州市的新規,沒有人否認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卻不能以其出發點是好的就可以成為政府違法違規的阻卻事由。取消周六休息卻違反勞動法,公務員也有合法休息的權利。方便群眾辦事不該以違法為前提。

 

取消周六休息,確實有利于方便百姓辦事,但作為政策的制定者,首先要考慮規定是否合法。《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不難看出,青州市的規定涉嫌違反《勞動法》。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應該是48小時,超過44小時上限。

 

問題的嚴重性在于,地方政府今天可以不把與公職人員權利有關的法律、政令當回事,明天會不會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視其他法律法規為兒戲,把老百姓忽悠得暈頭轉向呢?大量事實告訴我們,只要權大欺法,什么事情都有可能發生。青州市的這項新規還有可能引發其他企業的效仿。政府部門帶頭不遵守法律,侵犯勞動者的權益,使公民休息權成為空談。以損傷公務員權益的做法來方便群眾,是一種強權做法,負面效應遠大于積極作用。

 

公務員雖然從事的是公共服務,但他們也依法享受休息的權利。雙休日是勞動者的法定假日,任何行政部門都無權干預和剝奪。然而初衷是“為了方便群眾辦事”,似乎也使“剝奪休息權”擁有了合理性和正當性。其實不然,這只是一種公益幻覺。一方面,即使“方便群眾辦事”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權利更優先,公共利益并不能時時處處不能凌駕于私權之上、以侵犯和犧牲私權作為代價,誠如房地產開放商不能時時處處以公共利益為由強行拆遷一樣。

 

對“剝奪公務員休息為民服務”的擔心遠不只這些,更關鍵的是擔心這會混淆了公私權界,從而滋生出許多混亂。剝奪公務員休息為民服務,更可怕的是“為了公益可以侵犯私權”這種將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無視私權的思維。今天,是剝奪了公務員的休息時間,明天,剝奪的可能就是其他群體、其他公民的正當權利——連公務員的私權利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其他公民的權利就更堪憂了。這還會給公務員傳播一種非常惡劣的暗示,就是可以以善良的初衷和意圖去侵犯民權。例如房地產開發商經常打著公共利益為由強行拆遷。公眾其實對公務員并沒有多少超越他們職責之外的要求,只要他們能在職責之內做好服務就可以了。

 

剝奪屬于公務員的私人時間,與剝奪公益為公務員謀福利,把本為低收入者而建的經適房分給公務員,將本用于教育投入的錢用來為公務員漲工資——在邏輯上是同源同構的,問題的本質是公私不分。既然私權可以為公益犧牲,憑什么不能用公益補償私權?試想,如果接受了“剝奪公務員休息為民服務”,那么,今后這個地方定然會有更多公務員以公牟私之事,因為他們會把這種侵占當作對自己時間被剝奪的補償。

 

不可否認的是傳統觀念中判斷某一事物的好壞首先判斷動機和出發點的好壞,然后再看效果,自然就把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放在證明自己是好人上,而不是放在達到效果的手段上。這種泛道德標準,容易導致人們對探索和改善達到效果的手段失去興趣和努力。權力大于法律,雖然以向公眾討好的方式進行,但說到底,仍然是一種退步。因為,權大于法,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權力手中的棋子,至于棋子的周末休息權利,抑或是其他的民生權利,都可能變成“杯具”。所以,問題不在于“周六不休息”的對象是誰,權大于法的實質,才是讓社會痛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