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審理一起通過私設滲坑排放廢水導致重金屬污染超標千倍的環境污染案件,被告人季某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間,在未經環保審批、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季某某擅自在其家中建辦電鍍作坊,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私設的滲坑排放至外環境。經監測,滲坑內廢水中含有鎳565mg/L、總鉻1.1*103 mg/L,均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1000余倍。案發后,季某某于2018年3月主動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排放的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標千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說法】

環境污染案件中所涉的重金屬,主要是指汞、鎘、鉛、鉻以及類金屬砷。重金屬通過土壤流入外環境,一旦通過飲水、飲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觸的路徑進入人體,極易積存在大腦、腎臟等器官,會損壞身體的正常功能,嚴重時會產生畸胎或誘發癌癥。

從事電鍍行業需經相關部門審批,并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作業。本案被告人不僅無證從事加工電鍍業務,作業過程中又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違法排放超標重金屬污水,其非法排污的排放量、濃度是超過了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程度的標準,因而被判實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