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議家庭暴力及其對策
作者:朱愛軍 發布時間:2010-12-20 瀏覽次數:761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范圍內,是當前破壞婚姻家庭、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對家庭和社會具有相當危害性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這是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背道而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筆者試從家庭暴力法律既社會因素及對策等方面進行簡要探討。
一、造成家庭暴力的法律因素
1、界定不明確
上述《司法解釋(一)》所作規定是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最權威的法律界定。但該司法解釋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排除了性暴力、將沒有造成后果和口頭威脅的行為(俗稱冷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圍之外,無法涵蓋現實生活中業已存在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級。
2、立法不足
目前從家庭暴力的實體法上來看,存在著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且救濟途徑缺失的缺點,另外法律的滯后性也,使法律對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不足,尤其缺乏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從“暴力”范圍和認定上看,現行立法強調對身體的暴力,而對精神暴力等未作調整。另外,家庭的封閉性也使“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變得非常困難。
3、責任不明確
《婦女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解、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解、調解,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但上述法律對各部門職權規定的很模糊,難以有效形成合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因素
1、歷史原因
幾千年來,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很多家庭還受此種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認為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中國家庭。當然也存在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為女性的個別案件,這也是近些年來所提出的。
2、經濟原因
家庭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往往會導致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念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3、觀念滯后缺乏救濟途徑
清官難斷家務事,大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是私事,屬于其他家庭的“內政”不能干涉其他等意識,因此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市場。因為家庭暴力關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無法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
三、相關對策及建議
1、完善相關立法
1993年聯合國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并考慮到與其他法律有關懲治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相銜接,建立有效預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是很有必要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已將“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員”寫入總則,并輔之以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明確將家庭暴力的內容寫入法律,是我國立法的一大進步,目前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庭沖突的表現形式,從要件上看,主體是合法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的成員,可能是男性也有可能是女性,侵害客體是人身權利;從方式上看,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脅迫等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在暴力范圍上看,包括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經濟暴力等形式;根據這些特點,筆者認為除了對目前的立法進行完善,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范圍、性質形式、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及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將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為明確地區分開來,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制定專門法律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另外,對家庭暴力證據收集難、舉證難等嚴重影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建議完善家庭暴力的證據規則,建立一套完整的證據體系,不僅有利于保護受害婦女的權益,也有利于司法操作。為此,筆者建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2、設立和加強各種民事求助,強化責任
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將保護令寫進民事法律,以提供給受害者較及時的保護,在英國,根據各地家庭暴力法出臺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圖,是為婦女提供較及時的救濟和保護,將施暴和侵犯他人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違反民事禁令時提供逮捕的制裁。我們也應該參照這些國家的規定,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警察限定施暴者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受害者,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且在審判過程中,受害者只是作為證人參加,無需提供任何證據。受害者以此獲得充分的救濟。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傷害、傷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輕微傷害的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例如拳打、腳踢等,這樣的暴力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打人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有人告訴就應給予一定的處罰。如果這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總是游離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將是很難完成的。
3、建立社會參與的機制
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從生活和心理上幫助受害者渡過難關,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道德水準、反家庭暴力意識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是反對家庭暴力的基礎。向公眾傳播反對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識,在全社會形成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同時借助媒體的力量,通過對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說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為。要加強群眾的法制教育,轉變“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引導廣大人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樹立證據觀念和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要教育受害者群體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高素質,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是消滅暴力的唯一出路,增強抵御家庭暴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