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維揚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一些需要委托異地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存在拖延送達或不送達現象,嚴重了影響案件的審理。經調查,委托送達不暢的案件并不少見,今年該院委托異地法院送達應訴材料的4起商事案件中送達不成功率高達100%,此種情形如不能得到改變,不僅嚴重影響案件的審判效率,也很大程度影響了法院的整體形象。

 

一、原因分析

 

()關于委托送達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除《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對委托送達進行規定過外,沒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內地法院之間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進行規定,實踐中對于何種情況下適用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否是必經程序、公告送達與委托送達的關系等問題,較難把握。

 

()委托送達函不具備強制力。訴訟文書的委托送達一般通過法院的委托送達函委托被送達人所在地法院送達,但由于委托送達函不具有強制力,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不及時送達沒有任何處罰措施,導致出現受委托法院不及時送達或不送達的現象。

 

()受委托送達的機構不明確。由受委托法院的辦公室、對口業務部門還是其他部門負責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委托法院也難以決擇,受委托法院的各個部門也會相互推諉。

 

() 委托送達情況溝通機制不暢。委托法院發出委托送達函后由于不清楚受委托法院具體負責委托送達的部門,無法了解文書送達情況和送達回證退回情況。受委托法院在收到委托送達函件后,與受托法院之間就委托送達的要求、能否及時送達、送達效果如何等不能及時進行溝通。

 

二、應對措施

 

()建議就內地法院之間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出臺司法解釋。由于委托送達涉及各法院之間的配合,而且法律就委托送達的規定過于簡單,不便操作,建議由最高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就委托送達的條件、機構、效力、期限、不及時送達的責任等作出統一規定。

 

()通過特快專遞寄送委托送達的相關文件,提高委托送達效率。由于法院委托送達的大多包括開庭傳票等對時間要求較高的訴訟文書,如果不能及時送達,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故應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寄送相關材料,以節約郵件在途時間,提高委托送達的效率。

 

()加強溝通聯系,及時了解送達情況。委托法院在委托送達函中應注明承辦人的聯系電話,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送達函后應及時就送達的要求與承辦法官聯系,并及時將送達結果告知承辦法官,以便承辦法官安排案件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