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反映保險合同案件增加明顯值得重視
作者:薛蓮 發布時間:2010-12-16 瀏覽次數:699
漣水法院在近年來的商事審判中發現保險合同類案件增加明顯,值得引起重視。據統計,該院民二庭2008年共受理44件,占7.69%;2009受理105件,占14.09%;2010年前11個月受理149件,占23.69%。
一、原因分析
(一)機動車輛增加迅速。據漣水公安局交警部門不完全統計,在漣水落戶的機動車每天以三十輛的速度在增長,新手駕駛員紛紛上路,車輛事故的總數增加明顯,保險事故隨之增多。
(二)保險業發展勢頭迅猛。目前,僅漣水一地就有保險公司12家,相比五年前增加了近一倍。保險公司不斷開拓保險業務,保險業不斷走進各個領域。有爭議的保險理賠也相應增加,其中相當一部分流入了法院。
(三)產生了相對固定訴訟掮客。專職從事代理保險理賠訴訟掮客所攬訴訟數目不在少數。據該庭統計,在該庭庭受理的保險合同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相對集中在幾個律師與法律工作者身上。
(四)保險合同中個別條款違法。審判實踐中,法庭發現保險合同違法條款是客觀存在的。如《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由于該表所規定的傷殘等級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對當事人不產生效力。當保險受益人發現判決書確認的規則與保險條款規定的規則不一致時,就會選擇通過訴訟進行理賠。
(五)保險代理人不忠實。保險代理人受傭金利益的驅動,往往片面夸大保單的保障性和分紅性,對保單的免責條款輕描淡寫,甚至不提及保單免責條款內容。發生保險事故時,當保險公司進行免責拒賠時,保險受益人就會選擇進行訴訟。
(六)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發生保險理賠糾紛后,由于保險行業協會力量薄弱、保監會不負責裁定合同糾紛,消費者在無法有效維權情況下,保險合同糾紛就會流入法院。
二、對策建議
(一)強化保險從業人員教育。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保險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訪制度,規范代理人業務操作;設立公眾投訴熱線及專職調查員,對違規違紀的代理人和代理行為進行調查,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二)發揮司法審判指引功能。法院的審判活動要重在確立規則,通過對保險案件的審理,在社會上消除和減少對保險事故與保險條款的理解爭議,努力打造誠信保險的效果。
(三)健全保險糾紛解決機制。形成行業協會、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著力調解,法院與仲裁部門緊密銜接的多元化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機制。與此同時,法院要著力通過訴訟促進保險行業規范操作,減少糾紛發生。
(四)著力管理法律服務市場。打擊“黑訟師”等無業人員從事訴訟攬案。增強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提高服務質量。
(五)保險業協會加強監督管理。保監會充分發揮監督管理職能,完善有關保險規章,細化保險事故類別,明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和免責范圍,規范經營者、監管者的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