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反映當事人“人戶分離”現象亟需重視并提出建議
作者:張夏云 王洪娟 湯峰 發布時間:2010-12-15 瀏覽次數:719
宿城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導致公民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即“人戶分離”現象大量存在,給法院的審判送達、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難題。
一、現狀
1、送達難,公告送達多。向當事人郵寄送達的訴訟材料,多因當事人長期不在家或者查無此人而退回,導致此類案件約1/3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2、審理難,管轄異議多。在案件審理中,有些當事人為了拖延時間或者為了方便自己參與訴訟,更多提起管轄權異議,導致案件審理時間拉長,影響了訴訟的效率。
3、執行難,委托執行多。當事人對管轄權雖未提出異議,但因被執行人不在該法院管轄的轄區內,可能涉及異地執行或委托執行,給執行帶來諸多不便。
二、產生原因
1、城市房屋拆遷。在舊城改造中拆遷舊房的公民,在解決新的住房之前,大部分靠借房、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在沒有搬遷到新的住房之前,戶口還是滯留在原居委會。
2、經濟發展不平衡。蘇北經濟相對滯后,就業機會少,大量人口涌向蘇南等經濟發達地區務工。一般務工人員長期在外工作,僅在春節等重要節日才會回到原戶籍地。另有一部分務工人員靠自身的努力,將其家人全部遷入大城市生活,但是因一些大城市對于戶口遷移有嚴格的限制,導致其戶口無法遷入。
3、公民戶口意識淡薄。在房屋購置、工作調動、結婚等情況下,多數公民未意識到需要主動申報戶籍變動項目,導致公民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
三、建議及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運用新聞媒體,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廣泛深入宣傳戶籍政策法規,讓群眾對戶口政策和規定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和認識,使他們能夠主動地與戶籍管理部門配合,及時登記和辦理各種戶口手續。
2、規范戶口管理。居委會、村委會應做好其轄區內暫住人員的登記工作,并督促和協助“人戶分離”人員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對在暫住地居住滿一年的人戶分離人員,居委會、村委會應配合公安機關在其個人戶口登記信息上予以備注。
3、減少戶口遷移的限制。政府部門應在保障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際承受能力等情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一些限制性條件,依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規定,方便群眾遷移戶口,實現"人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