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最佳效果 才是最佳方法
作者:趙正輝 周加亮 發布時間:2010-12-13 瀏覽次數:1075
訪談對象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院長 弓建明
法周刊:在當前普遍強調“調解優先”的大形勢下,為什么還要強調“調判結合”的工作理念?
弓建明:“調解”和“判決”都是人民法院調處民事糾紛、定紛止爭的手段,“調”和“判”的目標都是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和諧。從當前的審判態勢來看,訴訟調解已經呈現出一種強勢,注重調解再次成為一種司法政策導向。調解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積極的意義,確實值得大力提倡,南長法院不僅成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邀請社區干部輪流在法庭坐堂調解,而且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了訴前調解組,專門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但是,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個方面,所謂過猶不及,調解也是如此。審判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因為片面追求調解率而導致調解申請執行率大幅上升、調解案件信訪率大幅上升、以降低撤訴率增加調解率等非正常現象。因此,不能因為調解的正面作用而將它作為一劑“救世良方”包打天下,從而忽視了它的局限性,甚至以此對判決進行限制。只有因案而異,因勢利導,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合理地運用判決或調解方式結案,案件處理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周刊:如何才能準確把握“調判結合”?
弓建明: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矛盾的柔性手段,判決則顯剛性。將二者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我們的具體做法是:首先,調解不追求硬性指標,不允許久調不決,不允許以損害司法效率換取調解率,對當事人借調解拖延訴訟或者企圖借調解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及時判決;其次,判決不搞簡單化,不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以治標不治本換取結案率;再次,對于調解與判決的結合問題,對擬調解結案的案件,做到調解過程中做好判決的準備,盡量查明事實,辨明是非,并隨著案件事實和法律爭議的逐步明確化,不斷提高和解的幾率,并奠定裁判的基礎;第四,對擬判決結案的案件,不但在庭前、庭審過程中積極調解,在庭審后至宣判前更注重釋法明理,案件未宣判便不放棄調解,盡量爭取以和諧的方式化解矛盾。
法周刊:如何做到以判決促調解或者以調解促判決?
弓建明:對于群體性糾紛或集團訴訟等大批量案件,在案件久調不決時,可以采取對少量案件先行判決,然后再對其他大多數案件進行調解,這樣既能使雙方明了司法裁判的標準,適當調整調解預期目標,又能降低法院面臨的上訴率、發回改判率和信訪率。對于有多個爭議焦點的案件,法院可以分別針對各個爭議焦點進行調解,能夠全部達成調解協議的以調解方式結案,即使是部分達成調解協議,亦能大大縮短審理周期,法院只需對未達成一致的爭議焦點進行判決,其余只需在判決書中確認即可,對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都大有?益,這樣的案例更加普遍。
法周刊:下一步在“調判結合”上,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弓建明:下一步工作主要有:一是嚴格控制審限,針對各類調解案件在審理流程中不同環節的特點,確定合理的案件流轉程序,避免在調判對接、調判轉換環節因效率不高而延長案件處置周期。既要防止法官利用調解延長審限,又要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拖延時間,把好審限審批環節,避免久調不決現象發生;二是嚴格控制調解申請執行率,將該項指標與業務部門和法官個人業績考核相掛鉤,對能調解的案件以調解結案,對當判決的案件以判決結案,提高調解協議自動履行率,防止一方當事人在調解中已經作出了讓步,而另一方當事人仍不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繼續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三是探索完善“調一案、帶一片”和“判一案,調一串”工作機制,根據案件利益訴求、爭議焦點的相似性,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試行類型調解模式,實現以調解促判決和以判決促調解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