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機銀行“騙取”財產如何定性
作者:李璇 發布時間:2010-12-10 瀏覽次數:690
200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網絡論壇上發布虛假信息,謊稱可以提供小額貸款。
對本案中王某行為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定性為詐騙罪。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應定性為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基本構造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而詐騙罪中要求受騙者處分財產主要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受騙者處分財產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即認識到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這點也是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即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可能成立詐騙罪。
據此來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即發布虛假的小額貸款信息,使受害人陳某信以為真而按照王某說的條件向王某提供了卡號和密碼,并在密碼修改后向里面存入了2萬元錢的提供貸款保證金,但受害人陳某并沒有基于自己的這個“錯誤認識”而處分自己的財產,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陳某之所以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賬號和密碼不是為了讓王某獲取自己卡內的現金,而是王某要求查看自己的銀行信用度,自己為獲取王某提供的貸款才向其提供。被害人陳某在將密碼提供給王某時卡里并沒有現金,而是在密碼修改后,才存錢進去,其之所以這樣做是相信別人不再具有從自己卡內取走或轉走現金的條件,自己存錢具有安全性。因此,被害人陳某不是因為自己錯誤的認識去處分自己的財產,而是因為這個“錯誤認識”使自己自信地認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才按照犯罪嫌疑人王某所說的去操作,而王某也正是利用被害人陳某“自信自己改完密碼后存錢是完全安全的”這個錯誤認識才有機會將錢轉走。因此,雖然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利用陳某提供的卡號和密碼獲得對其卡內現金的非法占有,但被害人陳某向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付銀行卡號和密碼的行為并不能視為對自己財產的交付。
再者,犯罪嫌疑人王某之所以能非法占有被害人陳某的2萬元,并不是自己騙得陳某自愿交付,而是利用陳某向自己提供的原始密碼秘密竊取所得,其行為本質是在非法獲取他人有效的個人財產信息后在財產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產秘密竊走。
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其騙得的只是被害人的個人有效信息,而非被害人的財產,其利用被害人不了解手機銀行功能的弱點,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使用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將被害人的財產秘密轉移到自己的賬戶。而這種行為正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而非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