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分析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訴前保全難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張大鵬 發(fā)布時間:2010-12-09 瀏覽次數(shù):741
漣水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發(fā)現(xiàn),越來越多的受害人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多種原因導致訴前保全難。
一、原因分析
(一)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造成申請難。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依法提供等額或相當于保全財產數(shù)額的擔保,否則申請將被駁回。但由于此類案件訴訟標的通常較大,申請人往往因無力支付高額的擔保而難以獲得訴前保全。
(二)被申請人住址不清,造成送達難。通常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住址是由交警部門按照被申請人的駕駛證來確定的,但許多司機長期從事運輸工作,住址經常變動。加之許多車輛的掛靠、買賣、租賃關系比較復雜,車輛所有者與實際使用者并不一致,導致法院的保全裁定文書難以及時送達。
(三)事故處理與訴前保全聯(lián)系不暢,造成銜接難。交警部門扣押車輛和作出事故認定有嚴格的時限要求,受害人受法律知識的限制,往往并不知曉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可能造成當受害人申請保全時,肇事車輛已被交警部門放行,肇事司機乘機轉移、逃匿財產,導致法院無法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二、對策建議
一是開辟擔保綠色通道,關心弱勢群體。規(guī)范保全申請材料的提交,要求申請人持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保全,為保全的正確性提供保障。同時為弱勢群體的保全申請開辟綠色通道,對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僅因申請人經濟困難而不能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經濟困難證明,即可免除相應的擔保,盡快實現(xiàn)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相關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由公安交警、工商、車管等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督促車主及司機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保證車輛信息的準確性。同時,法院與上述部門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保證進入訴前保全程序時能及時調取相應的信息材料。
三是加大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銜接聯(lián)動力度。建立與交警部門的協(xié)調溝通機制,使之協(xié)助法院做好保全措施的實施。建立啟動與交警部門的聯(lián)合告知制度,制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情況確認書、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等,交由交警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行政調解不成時,及時向雙方送達,記錄當事人信息,告知權利義務,為訴前化解賠償糾紛創(chuàng)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