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宜興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被執行人為異地的約占25%,執結率11%,到位率9%,遠低于執行案件平均執結率和到位率。

 

主要問題:

 

1、異地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難以獲知。由于此類案件一般是由于異地車輛經過本轄區發生交通事故所致,故異地被執行人尤其是保險公司或者運輸單位的,其帳戶信息、財產情況等申請人難以提供,法院難以及時有效獲知,導致外出執行耗時較長,經濟負擔加重,執行效果亦不甚理想。

 

2、部分異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有限。被執行人為異地個人的,多為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的駕駛員,其收入并不高,往往事故車輛就是其生存工具,一旦執行了事故車輛,被執行人就喪失了收入來源,易引發不穩定因素。同時,其住所地不在本地,致使法院送達和財產查詢等工作難以進行。

 

3、部分異地被執行人采取多種手段逃避債務。部分異地被執行人存在當地法院實行地方保護的誤解,對法院判決消極履行,利用執行人員對異地情況不熟悉等弊端,轉移藏匿財產或避免與執行人員正面接觸,有協助義務的相關機關、團體有時也不能有效配合執行,增加了執行工作難度。

 

對策建議:

 

1、加強審執銜接配合。在審理過程中,對異地被告做好地址登記、信息核對等工作,及時掌握被告相關情況。用足措施做好訴前財產保全工作,盡量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同時,將釋理釋法工作貫穿審執工作全程,消除當事人疑慮,提高其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

 

2、針對當事人實際情況靈活執行。對推諉、拖延或采用其他手段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事故車輛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執行人,在其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解除對其車輛的保全,以便于后續款項的順利執行。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與本地交警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提前介入交警部門的調解程序,取得事故第一手資料。另外,加強與異地法院及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系,完善委托執行工作機制,在獲取信息、送達保全等方面取得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