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將騎自行車的原告張某撞傷,造成原告張某十級傷殘、花費醫藥費若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告李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該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于2009107,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

 

現原告將被告李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藥費、誤工費、摩托車損失等。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相關規定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僅墊付搶救費用,對其余的損失均不予賠償。

 

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一、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等均不予賠償。理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無證駕駛的,保險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墊付和賠償。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來看,財產損失系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因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免賠范圍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答復亦明確了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其余損失含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均不予賠償。本案中駕駛人李某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其余損失依法不予理賠。

 

二、保險公司除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受害人的其余損失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仍需賠償,僅狹義的財產損失不予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責任方可免責。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則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國務院授權保監會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強制保險條款所作免責不符合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免責范圍上沖突,此情形下應按照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即無證駕駛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損失的,該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應當免賠。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款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看,這是國家法律賦予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一種權益保障。作為強制保險賠償義務人的保險公司,依法享有了國家強制保險資源和經營利益,應當承擔國家強制保險賠償的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對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財產損失作擴大解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應按照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從法理上講,這里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顯然與傳統民法上所使用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或者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不同,應理解是指由于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由于人身之外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因交通事故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無論是受害人為救治支出的費用,還是受害人因傷殘或死亡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都不屬于“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范疇”,,都是屬于對受害人人身權利救濟的范疇,保險公司對此都應當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是針對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性質、賠償項目和范圍、抗辯權或者免責條款對保險人、被保險人產生效力,但不能以此作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免責的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