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3.8”婦女節來臨之際,昆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冷某對其妻何某實施家庭暴力。據悉,這是昆山法院2018年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申請人何某稱,其與被申請人冷某系夫妻關系,因冷某賭博及家庭暴力等情形,已經就離婚提起訴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冷某多次毆打何某,并對何某人身及親屬進行多次威脅,為避免冷某再次傷害申請人及家屬,故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曾幾何時,家庭暴力作為“家丑不可外揚”被掩飾,又因為屬于“家庭內部矛盾”而一而再再而三的作為治安案件進行調解,卻始終讓家庭暴力的陰影揮之不去,人身保護令的出現,將成為受害人依法保護自身人權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法院通過審查,認為何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在72小時內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冷某對申請人何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冷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何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冷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近年來,家庭暴力已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也是婦女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2016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為受家暴侵害的婦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設計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即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條件有三: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是有具體請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法律小常識: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