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近年來改制企業涉訴群體糾紛案件呈增長態勢,據統計,2006以來,該院共受理改制企業涉訴群體勞動爭議糾紛100多件,股權群體糾紛28件。此類糾紛涉案人員多、矛盾尖銳、調處難且易反復,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安定和諧產生了不利影響,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此類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糾紛類型集中,勞動糾紛和股權糾紛成為矛盾焦點。股份制改造企業職工持股比較廣泛,他們往往兼具股東和勞動者雙重身份,有的職工與公司甚至還存在借款等關系。一旦其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涉及工資、保險、補償金等)或股權糾紛(主要是股東知情權和股權轉讓兩類),矛盾便復雜起來。

 

2、公司或大股東行為不規范,引發矛盾糾紛。一些改制企業采用買斷工齡、放長假、拖欠工資、斷繳社會保險費等不規范或不合法的方式解決企業與職工的勞動糾紛,導致雙方關系惡化升級,進而引發群體性事件。一些改制企業的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小股東進行排擠,導致其無法知曉企業經營情況,或誘導小股東低價轉讓股份,以進一步鞏固其優勢地位。

 

3、矛盾糾紛升級快、對抗性強。矛盾糾紛的受害方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矛盾出現之初,大多會選擇正當的途徑和手段尋求解決紛爭,但對方當事人(公司或大股東)往往采取消極態度,推諉責任,不能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造成矛盾激化。一旦受害方抱團維權,往往會出現報復性維權的不良后果,他們采取靜坐、請愿等方式,迫使法院和有關部門滿足其要求,有的甚至反復赴省進京上訪。

 

4、調處難度大。雙方在訴前積怨已久、矛盾較大,進入訴訟程序后案件調解、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對組織帶頭者的思想工作難做,導致有的案件矛盾糾紛呈現反復狀態。

 

二、解決此類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1、完善訴調對接機制,靠前化解、合力化解矛盾糾紛。法院要加強與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保持解紛渠道暢通,盡量將矛盾糾紛化解于訴前。對矛盾激化的群體糾紛,要爭取黨委政府支持,采取立體防控、綜合調處、一攬子解決的機制予以化解。

 

2、能動司法,加強案件風險預警、排查工作。對涉及改制企業糾紛案件進行逐一排查,對一方當事人五人以上的案件要密切關注其思想動態,加強對其非理性情緒的疏導,做好組織帶頭人的思想工作,引導雙方采取協商的辦法解決問題,爭取事半功倍,案結事了。

 

3、增強裁判的說理性和可執行性。對當事人不合理的或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的訴求,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逐一說明,合理訴求的計算標準、法律依據要準確;對裁判主文的內容要明確期限、金額、地點等,切實提高裁判的可執行性,并督促、指導當事人及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