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主張人性善論,他認為人天生具備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且四者分別構成仁、義、禮、智四種品德的基礎,唯有順應“本心”并不斷踐行、發展和弘揚,方可稱為“君子”。

 

法諺云:“法官的良心是社會正義的最終保障”,雖然關于人性善惡的爭論從先秦時代就一直未有定論,但善良品格卻是為法官者所必需。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律法規不健全,制度建設滯后于時代發展,很容易造成司法權力的濫用和腐敗,法官的道德自覺尤顯重要。

 

一是惻隱之心。“訴訟是一枚苦果”,當事人選擇法院就是迫切地希望通過這種形式修復破裂的社會關系,并實現應有的正義。而在當前的矛盾多發期,一系列以社會弱勢群體為主體、維系其基本利益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諸如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村老人贍養問題等等都直接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法官唯有具備一顆仁愛之心,方能不斷實現內心激勵,增強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權益并伸張正義。故而,法官首當以審判工作為核心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強化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以一流的審判作風和能力將群眾利益落到實處。更重要的是,法官也應深入到社會之中,通過巡回審理、定期回訪、慰問困難群眾等方式,了解和關心民眾疾苦。

 

二是羞惡之心。圣人講一日三省,西方有恥感文化。誠信缺失、道德淪喪等引發的社會頑疾就包含在案件之中,而作為社會的一員,在各種價值觀念大量涌現,各種社會思潮相互交錯的現實世界里,法官也時刻面臨著考驗。羞惡之心就是第一道防線,一種自我凈化機制,成為法官明辨榮辱,識別、打破并改造各類丑惡現象的源頭活水。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并不否認利益的重要性,但必須取之有道,要做到見利思義。司法權力擁有的同時也意味著權力尋租的風險和可能,審判的過程往往充滿誘惑。因此,法官當克服人性的弱點,堅持“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的淡然情操,自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三是恭敬之心。在法律文化中,法被視為“公正善良之藝術”,而法官則被譽為國家的基石,世人的暮鼓晨鐘。正因為職業的崇高和責任重大,法官當牢固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在司法審判活動之中,恪守司法禮儀,體現出司法應有的神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而在工作之外,也應以法官的高標準來衡量和約束自己。

 

雖然法官接觸的是單個的當事人,但正是個體匯集成了強大的民意,影響著法官的聲譽和司法的公信,恭敬之心應成為法官對群眾的基本態度。誠如宋魚水所講,“保持距離,不是保持冷漠”。對待群眾要以禮相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尺度內熱情接待,竭力維護其尊嚴和權益,但又要保持中立和抵制少數別有用心者的腐蝕。

 

四是是非之心。在“忠誠、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中,忠誠永遠擺在第一位。這就要求法官首當牢固樹立強有力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堅持黨的領導,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重心工作開展審判、執行活動,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在大是大非面前沒有絲毫含糊。

 

事實是案件的核心,法官當提升理論和實踐能力,在紛繁復雜的案件表象中看到本質,明辨是非。即便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調解活動,也絕不是簡簡單單地“和稀泥”,而應在尊重事實、法律和善良風俗的前提下進行。子曰:“聽訟,必使無訟”。司法的作用不僅僅是定紛止爭,還要通過明確的司法裁判,發揮法律的教育、引導功能,加速法治進程,實現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