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轉化型搶劫過程中往往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傷,對于因轉化型搶劫而致人死亡或受傷的,是否存在數罪形態,不能機械認定,要從轉化型搶劫的法律擬制特征、與普通搶劫的比較以及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構成要件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轉化型搶劫致人死亡或受傷并不必然存在數罪形態,但并不是一定不構成數罪。

 

關鍵詞:轉化型搶劫  致人傷亡  法律擬制   數罪形態

 

 

轉化型搶劫罪,又稱準搶劫罪,是指行為人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由于發生法定事實,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最終以搶劫罪定罪量刑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轉化型搶劫中致人死亡或受傷(指達到輕傷或重傷,下同),是構成搶劫罪一罪還是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存在較大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只能以搶劫罪定罪量刑,致人死亡或受傷只能作為一種量刑情節;另一種意見認為,轉化型搶劫致人死亡或受傷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過于武斷,沒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進行分析研判,而是不分情由進行一刀切,很可能會導致認識上的錯誤;而第二種意見有所偏激,未能對轉化型搶劫的形成、如何認定作出正確合理的認識,未能對轉化型搶劫和普通型搶劫進行比較,忽視了轉化型搶劫與普通搶劫的關系。筆者認為轉化型搶劫致人死亡或受傷后并不必然存在數罪形態,但不是不能構成數罪,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存在數罪形態。

 

一、從法律的擬制來分析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所謂法律擬制,是指將原本不同的行為按照相同的行為處理,或者說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并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正如德國學者所言:“法學上的擬制是:有意地將明知為不同者,等同視之”,法律擬制的目標通常在于:將針對一構成要件所作的規定,適用于另一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轉化型搶劫,該條規定就是法律擬制,根據該條規定,轉化型搶劫是一種法律擬制。因為該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要件,與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原本存在重大區別,或者說該條規定所規定的行為原本不符合刑法第263條的構成要件,但因刑法通過該條規定對該條規定所確定的行為賦予了與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就不能以搶劫罪論處,而只能對前一階段的的行為分別認定為盜竊、詐騙、搶奪,對后一階段的行為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僅視為前罪的量刑情節。

 

由此可見,法律擬制可謂一種特別規定,其特別之處在于:即使某種行為原本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但刑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條件下也必須按相關規定論處。如后所述,法律擬制僅適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義,對于類似情形,如果沒有法律擬制規定,就不得比照擬制規定處理。因此對于法律擬制的一罪,必須是要認定為一罪,而不能認定為數罪,因為法律只規定在這一特殊條件下必須按相關規定論處,而相關規定只規定了一罪。因此,轉化型搶劫屬于法律擬制,法律擬制只規定了一罪,在法律規定的轉化條件下,只能認定為一罪,即實施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也就是說,為了上述目的或上述故意之一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受傷的后果,也只能認定為一罪,因為法律只擬制了一罪。

 

二、轉化型搶劫致人死亡或受傷與普通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或受傷其本質是一樣的,普通搶劫如何認定,轉化型搶劫就應如何認定

 

轉化型搶劫是一種法律擬制,為什么會有擬制性規定呢?根本原因在于兩個行為對法益的危害性或者危險性大致相當,可以作為一個罪來處理。具體到轉化型搶劫罪來看,轉化型搶劫罪和普通搶劫罪對法益的危害性或者危險性基本相當,都是既侵害了財產權利又侵害了人身權利,轉化型搶劫罪的先行為盜竊、詐騙、搶奪都是屬于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行為,其后行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則體現了搶劫罪中的客觀方面,因此轉化型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首先分析一下普通搶劫致人死亡構成何罪。一般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或受傷構成何罪要依據案件發生時的行為人當時的主觀故意來確定,有可能是一罪即搶劫罪,有可能是數罪即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搶劫致人死亡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對死亡的結果無故意,即作為搶劫罪的典型結果加重犯而出現的犯罪類型;二是對死亡的結果有故意,即行為人故意殺人以奪取財物的犯罪類型。我國《刑法》第263條只是簡略地將“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作為搶劫犯罪的加重情節,并對此規定了比一般情況更重的法定刑。對于其中的搶劫致人死亡如何理解,刑法界對此存在不同的見解。第一種觀點認為,搶劫致人死亡是因搶劫而過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殺人。如果為占有他人財物,而當場故意致人死亡,應另定為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因為其故意殺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特征,如只定搶劫罪一罪,會輕縱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搶劫致人死亡一般是故意傷害而過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是間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殺人。因為如果為了劫取財物而直接故意殺人,則超出了搶劫罪的故意范圍,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第三種觀點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搶劫過失和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致人死亡這一結果的主觀方面,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或只能是過失和間接故意,于法無據。否則,刑法應將搶劫致人死亡與搶劫殺人分開規定,前者作為結果加重犯,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后者作為結合犯,只能是故意殺人,并對后者規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第二,為了當場獲取財物而當場故意殺人與搶劫沒有本質的區別,殺人只是行為人當場獲取財物的一種手段,該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是緊密聯系的。如果把殺人行為和當場獲取財物的行為分別定為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就存在對同一個殺人行為做雙重評價的弊端。第三、我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具有嚴重情節的行為規定“處十年發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將為當場獲取財物而當場殺人的行為定為搶劫罪一罪,并不會放縱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搶劫致人死亡應該包括過失和故意(直接和間接)致人死亡,只能認定為一罪。同樣,搶劫中致他人受傷也應該包括過失和故意致人受傷,在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傷害的結果應該是明知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對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應該是不確定的(過失),致他人受傷只是搶劫罪中暴力手段所產生的結果之一,是行為人獲取財物的一種手段,只能認定為一罪。

 

筆者認為在轉化型搶劫中致人死亡或受傷也可能存兩種情形,即過失和故意(直接和間接)。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認定。從該法條的內容我們很容易理解,行為人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其目的只有一個,是為了擺脫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群眾的抓捕或逃避法律制裁,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才采取的暴力行為或威脅行為,在實施暴力行為或威脅行為過程中,行為人有可能因自己的過失、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受傷。因為轉化型搶劫中暴力本身就包括致人死亡或受傷的暴力,由于只有一個犯罪故意即為了抗拒抓捕或,即使造成了死亡或受傷,基于上述的故意只能認定為一罪,而不能是數罪。

 

三、從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構成要件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的影響來分析,在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另起犯意的情況下,轉化型搶劫可能會存在數罪形態

 

犯罪構成是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而組成,各個要件由不同的的要素所組成。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主體本身、特殊身份、行為、結果等屬于客觀構成要件的要素,故意、過失、目的等屬于主觀構成要件的要素。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的主體、特殊身份、行為、結果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表明行為的非難可能性的要件。首先,主觀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要素。我國刑法總則明文規定了故意和過失兩種責任形式,刑法律分則通過多種方式規定了具體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有的條文明確規定某種犯罪由故意或過失構成,有的條文通過規定“意圖”、“以……為目的”標明某種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有些條文通過對客觀行為的描述間接表明了主觀構成要件的內容。其次,主觀構成要件的內容說明行為人對法益的保護持背反態度,表明行為人應當受到非難、譴責。其中,犯罪的故意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積極侵犯態度,犯罪事實的過失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消極不保護態度。因此。故意和過失都是應當受到譴責的兩種責任形式。第三,主觀構成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都不成立犯罪。

 

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不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更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之一。故意作為一種基本的責任形式,責任形式與內容不同,往往導致罪名的不同。因此,犯罪故意的認定,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

 

正確理解犯罪故意對于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存在數罪形態至關重要。在轉化型搶劫中對于上述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目的已經實現,為了其他目的而繼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此時的犯罪故意已經轉化為另外一個其他的犯罪故意,這時就不能簡單機械地認為只能是法律的擬制而不去追究在另外一個不同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責任。因為法律擬制的一罪的犯罪構成已經實現,其下一個犯罪故意就不再是法律擬制的范疇了,而應當根據其后來的犯罪故意對下一個行為定罪量刑。因此,轉化型搶劫致人死亡或受傷后并不必然存在數罪形態,但在犯罪故意發生轉化后也可能存在數罪形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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