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漣水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但案件調解率一直相對較低。2009年共受理保險合同案件105件,占商事案件總數的14%,調解率為52.3%200912212010108受理保險合同案件117件,占商事案件總數的21%,調解率為59%,均遠低于其他類型商事案件的調解率。

 

一、原因分析

 

(一)部分保險公司對案件訴訟的錯誤認識。一些保險公司錯誤認為,“出庭也是為了判決,不出庭也是為了判決,索性就不出庭”,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影響了法院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同時,相當部分保險公司認為法院調解不利于保護自身權益,愿意通過判決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二)出庭的保險公司代理人授權有限。一些保險公司只賦予了代理人一般代理的權限,導致案件無法進行調解。同時,市級以下保險公司往往無調解權,縣、區、市的保險合同公司的調解方案需要上報省公司作最后的定奪,并且只要省級保險公司認為下級保險合同公司上報的調解方案不合理,就沒有二次調解的可能,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調解的難度。另外,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大多是本公司員工或長期受聘于該公司的法律顧問,這些代理人在調解過程中害怕擔責, 形成希望法院判決、不愿法院調解的錯誤觀念。 

 

(三)部分案件當事人爭議較大,無法進行調解。例如,在一些保險合同案件中,雙方往往因車輛定損、貶值鑒定、不確定因素引發的賠償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

 

(四)保險公司理賠的積極性不高,使受益人多次往返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彼此之間的矛盾。

 

(五)保險合同條款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社會的價值取向不一致,導致調解難度的加大。比如說保險合同條款中關于“零責任零賠付”的問題。保險公司認為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而保險公司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既不符合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

 

二、對策建議

 

(一)提升保險公司對法院調解的積極性。加強與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的溝通、聯系,增強保險公司法律意識及責任意識。法院可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等形式,向保險公司及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通報近期案件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并將近一段時間內涉及的保險公司調解情況一并予以通報。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增強保險公司及其高管人員對調解工作的認識程度,促使其認識到調解并不是在犧牲保險公司的利益,調解也是一樣在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從而提高其對調解的積極性。

 

(二)保險公司適時修改保險條款。對與當今法律法規、社會價值取向不一致的保險合同條款,使保險合同案件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條款能有一個相對一致的理解,從而有利于當事人對對保險合同賠償問題達成相近的意見,進而有利于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

 

(三)發揮律師在調解中的作用。一般而言,商事案件當事人容易“唯利是圖”,要使當事人接受調解就需要充分發揮代理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爭取律師的配合,使其承擔起“輔助調停人”的角色。法官可以先與律師進行溝通。通過對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的分析,使律師清楚地看到訴訟勝敗的風險。然后,再由律師向當事人說明案件中的具體情況,由此來推動當事人接受調解。

 

(四)提升法官的調解技能。法官調解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在影響著調解的成敗。承辦法官要學會找準化解矛盾的切入點。同時充分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聽的過程中摸準雙方的“底牌”,為引導當事人達成合意奠定基礎。同時,法官要加強在調解中的釋明,讓當事人能預測訴訟風險,努力消除當事人在法律認識上的誤區,促使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方案逐步接近及趨向一致。

 

(五)交叉調解,換人不換尺。為防止當事人對承辦人有對立的情緒和有效避免久調未果的情形,采取交叉調解的方法,針對不同的案情及不同性格的當事人,及時調換不同調解風格的法官,進行針對性的調解,可能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