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海州區法院共受理贍養糾紛案件50件,占民事案件的0.95%,雖然比例較小,但卻是影響社會穩定和良好風尚形成的重要因素。

 

一、贍養案件的特點

 

1、從糾紛的起因看,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原因。物質方面有:子女認為老人對房子等財產分配不均;老人醫療費的承擔問題等。精神方面有:空巢老人要求精神贍養;公婆與兒子兒媳、岳父母與女兒女婿之間的人際關系處理問題等。

 

2、從被告的狀況看,多為農民或無業,經濟收入較低,有的因病等原因自身生存狀況也較差;被告為多人時,經常是多子女之間互相推諉或攀比、觀望。

 

3、從案件的結果看,在審判階段,處理難度比較大,判決的多,調解的少。50件案件中判決25件、調解16件、撤訴6件、終結2件、移送1件。調解率為32%,低于民事案件的總體調解比例。有2件案件原、被告之間已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因被告未履行協議而又訴至法院。在執行階段,執行難現象較為突出。贍養義務的履行多為分期履行,履行內容除金錢外,還包括柴、米、油、鹽等實物,加之被告實在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難度較大。其中有一件案件原告三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4、從思想認識上看,存在幾方面誤區:一是子女重物質方面的贍養,輕精神方面的贍養;二是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女兒不承擔贍養義務;三是親生子女承擔贍養義務,非親生的繼子女、養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四是不繼承不贍養。

 

5、從案件的影響看,容易引發其他類型案件。如引發離婚、財產分割、侵權等民事案件,甚而會導致遺棄、虐待、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刑事案件,影響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

 

二、化解贍養糾紛的對策

 

1、家庭方面:加強家庭倫理教育。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兒女應盡的義務。贍養不僅包括物質生活的充足,還包括精神方面的慰藉。父母應為子女做出孝敬老人的榜樣,老人在處理與兒女之間的關系時應一碗水端平。各子女之間要互諒互讓,應該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保障老人衣食無憂、精神愉悅。

 

2、法院方面:

 

訴前階段:要加大訴調對接力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利用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力量,加強對子女的說服教育,利用家族長輩的威望調和家庭矛盾,維護家庭和睦。

 

訴訟階段:對贍養糾紛案件設置立、審、執“綠色通道”,便捷老人訴訟。在審判中,全程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找到問題的真正癥結所在,確定贍養義務的履行方式,最好是在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老人要求精神贍養的訴求應予以支持。應到農村開展贍養糾紛案件的巡回審判,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件裁判后,法官應進行案件回訪,了解被告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在執行案件時,也應調和矛盾,教育被告自愿履行義務,對于屢教不改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遺棄、虐待老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方面:一是加強宣傳。應多制作弘揚敬老愛老美德的電視劇、公益廣告、典型案例等。開展婚姻、繼承、計劃生育、老年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舉辦“敬老模范”等評比活動,形成尊老、敬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

 

二是構建多元化養老機制。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尤其是醫療保險,降低父母對子女經濟上的依賴程度。規范養老院等社會養老機構的運作,探索“社會+家庭”養老模式。

 

三是民政部門、公益機構等應對貧困、重疾的老人予以援助,設立適合老人的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