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作為社會主義法制主要組織形態的人民法院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與日俱增,法官的地位也不斷提高,基層青年法官更是司法審判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但是,日益豐富的工作內涵以及轉型時期諸多社會沖突和矛盾,也使得法官在承擔繁重審判任務的同時,還承受著較為沉重的心理壓力。為了解基層青年法官的心理狀況,加強青年法官隊伍建設,沭陽法院以實證為基礎,對全省6個基層法院35周歲以下200余名青年法官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剖析基層青年法官隊伍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問卷調查顯示,94%的被調查者反映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中經常有緊張感。通過調查發現,心理沖突1是目前困擾基層青年法官的一大現實問題?;鶎忧嗄攴ü傩睦頉_突與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大部分基層青年法官無法尋找合適的審判定位,也無法融入所處的基層環境。如果心理沖突得不到有效解決,可能使他們對合格法官的標準產生錯誤認識,并阻礙他們在司法生涯中的正常成長,不利于增強司法權威,不利于形成法官的職業認同感,更不利于法官的職業化建設。

 

一、基層青年法官心理沖突的表現形式

 

1、從宏觀上看,基層青年法官的心理沖突表現為司法理想與現實環境的沖突。通過問卷調查,63.33%的被調查者認為從事法官職業,目的在于維護公平正義,實現心中的理想。261.11%的被調查者認為我國法官職業的前景很一般,原因除包括收入不高、政治待遇差、工作壓力大、職業風險高等因素外,其中又有83.33%的被調查者認為在目前體制下,辦案受環境影響較大,不能完全依法辦案。在現實中,部分地區將法院干警職級落實與招商引資掛鉤,致使法院干警職級待遇落實不夠,大部分人民法庭庭長并未落實為副科級;在案件審理上,以江蘇法院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江蘇省基層法院分別審結各類案件823468件、840213件,880373件,分別占全省審結案件總數的92.664%、92.866%、93.29%;在案件審理中,領導說情、打招呼的現象時常發生。通過上述分析發現,由于司法理想與現實的差距較大,所以基層青年法官心理沖突的產生也就不可避免。

 

2、從微觀上看,基層青年法官的心理沖突主要表現為司法目標、效果、方法及影響案件裁判的因素等四個方面的沖突。

 

(1)司法目標的沖突。在有關基層法院案件審理目的的認識上,67.78%的被調查者認為當前審判的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23.33%的被調查者認為當前審判的目的是法律規則的普及與運用,而8.89%的被調查者認為當前審判目的在于結案及維護社會穩定。但在司法目標的協調性問題認識上,55.38%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將糾紛解決與嚴格遵循法律規則相統一,24.62%的被調查者認為重要的是解決糾紛,而20%的被調查者認為主要應遵循依法辦案,實現規則的治理。從上述統計不難發現,大部分基層青年法官對案件審理的目的和司法目標的協調性問題存在不同的認識,但是作為審判機關,法院必須不折不扣遵循法律的規定,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審判關系到社會穩定,因此,化解涉訴矛盾同樣是法院的重要工作。

 

(2)司法效果的沖突。89.23%的被調查者認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部分案件無法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內心經常出現矛盾。只有10.77%的被調查者認為能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在審判實踐中,我國基層法院及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最關注的是如何解決好糾紛,其處理糾紛時主要關注社會、法律與政治效果的統一,根本目的在于案結事了,這在在人民法庭體現得更加明顯。而青年法官認為在案件審理中應當關注的是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不是判決可能會帶來的社會問題,以及糾紛是否能從根本上得到化解。結合上述數據分析不難發現,大部分基層青年法官對司法效果的認識存在沖突,也無法案件審理中將”三個效果”相統一。

 

(3)司法方法的沖突。在對當前調解工作的看法調查(多選項)中,24.44%的被調查者認為調解是和稀泥,有違法官職業道德;36.67%的被調查者認為過于強調調解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反而會犧牲當事人的利益;68.89%的被調查者認為過分強調調解率導致部分法官的調解方式有違法律規定,違背當事人意愿,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降低,失去了調解本身應有的意義。62.22%的被調查者認為過于強調調解不利于我國法治的發展,不利于法律規則的普及。在基層法院,年長法官通常具有較高的調解技術,并借此平息矛盾糾紛,調解不一定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背靠背調解),有時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強制性的調解)。在審判實踐中,年長法官的辦案方法(主要為調解)是解決糾紛、減少矛盾的最有效途徑,但從該項數據不難看出,大多數基層青年法官并不認同這樣的司法方法,對裁判方法的認識上存在明顯沖突,其審理案件的調解撤訴率遠低于年長法官,且未達到法院規定的硬性指標。以江蘇法院為例,《2011年江蘇省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考評辦法》規定,基層法院調解撤訴率目標值不低于69%。

 

(4)影響案件裁判的因素沖突。55.56%的被調查者認為裁判應以法律的授權為前提,嚴格依法辦案;而45.44%的被調查者則認為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有可能導致很多糾紛得不到根本解決,案結事不了,因此應當綜合考慮政策、社會習俗等各種因素。與上述數據相印證的是,在實踐中,大部分基層青年法官單純就案辦案,未綜合考慮法律之外的社會因素,致使案件審理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基層青年法官心理沖突的原因分析

 

1、基層青年法官身份具有特殊性。當前,絕大部分基層青年法官多受過多年的法學教育,學歷較高,具有準公共知識分子與法官雙重身份,是一個特殊群體?;诠仓R分子的偏激性和批判性,加之其接觸社會時間不長,對社會缺乏了解,對審判工作的性質、內容和方法也還有一個熟悉、把握的過程,且現實生活中司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也易于對其產生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在大部分基層法院,新招錄的青年干警在進入法院工作約一年后,參加預備法官培訓,培訓結束后,即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開始在業務庭獨立辦案,是實實在在的”速成法官”。因此,在司法理念上,難免會與當前的司法實踐產生一定的摩擦和碰撞。

 

2、司法工作的現實需求與司法理想主義的矛盾。在基層法院,當事人往往為并不具備法律常識的基層民眾,其審判結果涉及到普通群眾的基本權益,因此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往往是基層法院更為重要的任務。但絕大多數青年法官不了解基層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沒有立足于我國基層的司法環境,僅僅懷有一種理想主義的司法理念,對法律規則的實施單純追求形式上的完美,這就必然產生理想觀念和現實生活間的矛盾,于是青年法官心理沖突就不可避免。

 

3、初任法官培訓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訓依然側重于理論知識的進一步加深,對于實務方面的知識講授較少,主要為高等學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及高級法院學者型法官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司法解釋式”的講述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實務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課程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初任的法律分析和適用能力,對于司法實踐特別是基層司法實務亟需的知識獲得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所起作用不大。

 

4、對案件部分質效指標的考核不夠科學合理。目前,我國大部分基層法院的辦案考核側重點在于法官辦案的效率及質量。辦案效率主要以結收案比、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等為考核指標,而辦案質量主要以調解撤訴率、一審服判息訴率等為考核指標。上述指標從效率和質量兩個不同層面較為全面地對法官的辦案成果進行考核,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我們也應看到,現行的指標體系亦存在一些瑕疵,如對基層青年法官承辦案件的調解撤訴率要求偏高、一審息訴服判率設定不夠準確和合理,3部分法院對指標數據進行排名,致使很多青年法官難以適應。因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層青年法官的心理沖突。

 

三、化解基層青年法官心理沖突的對策

 

1、強化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教育。要加強能動司法理念的學習、教育和實踐,注重總結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的成功經驗,使廣大青年法官深刻認識到,堅持能動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活動的必然要求。自覺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通過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解釋法律規則、科學運用法律技術、靈活采取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建立健全青年法官培訓機制。加強和改進對基層法院青年法官的培訓機制,更加注重基層法院青年法官需求的特殊性,將優秀基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長期積累的解決基層糾紛經驗和感悟傳授給青年法官,以便其盡快掌握基層審判的要旨及方法。

 

3、加強審判協作,完善青年法官導師制度。在原有”導師制”的基礎上,適當引入”老中青三結合”的工作方法。在審判力量充足的業務庭,要求合議庭成員中必須有一名青年法官,充分發揮資深法官對青年法官在審判經驗上進行”傳、幫、帶”作用,使其較快地掌握工作方法,而且類似師徒間的親密關系,也有助于青年法官得到年長法官多方面的指導,通過不同年齡法官間的交流,起到一定心理引導的作用,提高青年法官的實踐能力。

 

4、建立合理的審判考核機制。在對調解撤訴率等考核指標的設計上,對剛從事審判工作的青年法官應適當降低考核標準,在一定年限后再作相應的調整,讓其有一個適應、緩沖的過程。對于指標數據,只要處于正常范圍內,不宜分排名先后,從而減輕考核給青年法官帶來的壓力。同時,可在考核指標中增加撤訴或駁回案件的同案再訴率、投訴率以及是否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等綜合指標,全面考核法官辦案的社會效果??己藱C制的合理設置,將有助于青年法官明確辦案目標,引導其調整自身的辦案思路和理念。

 

5、建立健全基層法院青年法官心理疏導機制。構建法官心理支持系統,積極開展”青年法官沙龍”、”青年法官座談會”等內容豐富的交流活動,加強與青年法官的對話及互動,傾聽青年法官的心聲,幫助青年法官解決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困惑和疑慮,從而有效緩解青年法官心理沖突。

 

 

 



心理沖突(mental conflict),是一種常見的心理現象。關于其內涵,目前主要存在社會文化沖突、觀念沖突、自我不一致沖突等五種理論。參見章明明、韓勱:《心理沖突的理論研究評述》,載《廣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6期,第158-160頁。絕大多數心理沖突屬于觀念性的沖突,是指存在于個人生活領域中的個人自身觀念與態度、價值觀及對事物看法的矛盾或不一致。參見lauterbach W. Intrapersonal conflict, life stress,and emotion[A].C D Spielberger, L G Sarason,J Stralau, J M T Brebner ed, Stress and,anciety[C]. New York:Hemisphere,1991, 13.85-100. 轉引自章明明:《心理沖突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寧波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第24頁。

青年法官心中的理想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司法理念與司法方法上,法官在訴訟中應遵循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其應是居中的裁判者,追求實體正義必須以程序正義為前提,通過程序正當實現社會規則的治理。二是法官本身應當有高于普通公務員的薪水,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身份,并且具有一定的職業風險保障。

調解撤訴率、一審息訴服判率分別不低于69%94%,申訴、申請再審率不高于0.15%,進京上訪率不高于0.1%等。一審息訴服判率等于:1-上級法院新收下級法院上(抗)訴案件數與下級法院各類一審結案數之比。參見《2011年江蘇省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考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