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維揚法院反映不良勞動者頻繁提起“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影響惡劣應引起重視
作者: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1-18 瀏覽次數:727
近來,維揚法院發現個別不良勞動者,以訴訟為目的,專門選取用工不夠規范的中小企業為“跳槽”載體,不斷變更工作單位,頻繁提起“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謀取不當利益,影響極其惡劣,需引起高度重視。
一、情況
2008年,受理該類勞動爭議案件1人次4件;2009年為2人次9件;而今年1--10月,已達3人次19件。其中,僅錢某1人3年變更工作單位就超15家,提起謀求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訴訟達15件;其他兩名勞動者以不同用人企業為被告,提起同類訴訟分別為9件和8件;由于這三名所謂“勞動者”的訴訟示范效應,目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同一勞動者一年內向不同企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已占勞動爭議訴訟原告人數的20%以上,“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有呈曼延趨勢。
二、危害
影響企業發展 “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雖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規范用工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但同時也使企業陷入無休止的訴訟狀態,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
不利于良好勞資關系的建立 “惡意”的“碰瓷”行為,加劇了企業與員工的對立,使正常的勞資關系變得日趨緊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形象,不利于勞動者正常維權。
容易誘發群體性勞資糾紛 “碰瓷式”不良勞動者,利用自已掌握的法律知識,千方百計尋找企業用工漏洞,并夸大提起訴訟的預期利益,在其煽動和誘導下,極易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定。
三、成因
一是用工不規范 成立時間短、員工人數少的中小企業,缺乏應有的企業制度和管理經驗積累,往往存在諸多不規范用工行為,使“碰瓷式”不良勞動者有機可乘。
二是利益驅動 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給不良勞動者濫用訴權獲利提供了可能;高勝訴率及勝訴后所得賠償總額一般超過其正常上班收入的現實,驅使“碰瓷式”不良勞動者樂此不彼。
三是訴訟成本低 新的訴訟費用收取辦法,使勞動爭議訴訟費用低至近乎可忽略不計,謀利成本的低廉,讓不良勞動者不勞而獲、以小搏大的僥幸心理日益嚴重,造成“碰瓷式”勞動訴訟居高不下。
四、對策
一、企業定期“體檢” 中小企業應有針對性地對自己在管理和用工方面的不足,定期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問題,預防和減少用工的法律風險。
二、加強教育引導 教育不良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使其認識到“碰瓷式”維權不可能永遠成功,更不可能成為一種謀生手段。
三、完善行政監管 勞動行政部門加大督促企業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力度,幫助企業規范用工行為,指導企業防范“碰瓷式”勞動維權。
四、發揮審判職能 建立“碰瓷式”不良勞動者名冊,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報,并借助法企共建平臺適時向企業預警,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制裁濫用訴權謀取不當利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