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受雇于個體戶尹某為其開車跑運輸。2009年年底某日,符某駕駛屬尹某所有的貨車送貨,尹某隨車前往。途中該車追尾撞上劉某駕駛的貨車尾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尹某不負責任。劉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尹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符某、劉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各項損失。本案中,符某是否應直接作為被告賠償尹某因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失值得探討。

 

一種意見認為,應將符某作為被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符某應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將符某直接作為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符某與尹某系雇傭法律關系,其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系履行職務的行為,符某在本案中沒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如果將符某作為被告,則應追加其雇主即原告尹某為被告,顯然,尹某同時作為原、被告參加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首先,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傷亡的,由事故責任人按責賠償。但在交通事故審判實踐中,事故責任主體不一定等同于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體系將各種侵權的賠償責任主體做了明確的規定。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是基于雇員與雇主的特定的人身關系、利益關系以及雇主與雇員所致損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產生的。它規定了雇主作為賠償主體的責任,但又不是雇員造成損害一律由雇主賠償,因為若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責任一律由雇主承擔,而雇員不承擔責任,就有違公平原則,就會放縱雇員隨意侵害他人利益,也即直接侵害雇主的利益,故法律規定了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向受害人先行墊付后,可以向雇員進行追償。

 

第三,雖然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導致雇主人身損害怎么賠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本案中,不能因為未將符某作為被告而免除其賠償責任,符某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本案可以根據尹某在選任、監管方面存在的瑕疵以及符某的實際承受能力等,尹某可就其承擔的70%的責任向符某追償,要求符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