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看,遲延履行利息是指在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可見,遲延履行利息是法律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設置的一種懲罰性責任方式。目的在于以這種責任方式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凸顯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性及司法終極性特點,維護司法權威。同時,客觀上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給申請執行人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以補償。然而,這種規定遠不能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義務人明知有上述規定,仍然故意拖延訴訟、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

 

審判實踐中,故意拖延訴訟、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現象普遍存在。具體表現在:一、故意逃避法院送達。有些當事人明知法院向其送達(不管法院送達,還是通過特快專遞送達)應訴等法律文書,故意通過改變住所或明知其在家而閉門不開等方式逃避送達,導致法院只能公告送達。二、濫用上訴權。有些當事人濫用上訴權利,明知上訴不能勝訴而故意上訴,以拖延履行期限。三、濫用申請鑒定權。有些當事人濫用申請鑒定權,明知借條、欠條等書證是其出據的,而故意提出申請鑒定,待法院將卷宗材料移交鑒定機構后,卻又不交納鑒定費用,從而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四、濫用管轄異議權。有些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明顯不能成立,仍然提起管轄權異議之訴,當被一審裁定駁回后,當事人不服又提起上訴,以故意拖延時間。五、故意逃避或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有的當事人用盡上述方法后,轉移財產,東躲西逃,致使權利人和執行人員無法查找,導致案件長期無法執行。

 

針對上述存在的情形,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足以制裁故意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能有效避免勝訴當事人因對方的遲延履行而蒙受進一步損失,也不能遏制敗訴當事人通過遲延履行而獲利,要讓鉆法律空子的當事人感到只要敗訴就要盡快履行,要讓“老賴”有切膚之痛,否則面臨較重處罰,甚至傾家蕩產。其理由是:一、對故意拖延訴訟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沒有規定。二、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條款處罰較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月息還不到1。目前,有的銀行貸款利息高達月息1分,高峰時達1分多,小額貸款達1.3分,與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標準相比,等于從銀行貸款給其使用的利息。這樣規定,借款人能不故意拖延履行時間嗎?三、目前執行中的做法是,當判決中有利息(利息一般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時,就不再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或者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就不再執行判決中的利息,二者澤其一。仍然是被執行的利息等于權利人白給義務人貸款使用。

 

建議修改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遏制拖延訴訟及遲延履行的當事人,從而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節約訴訟資源。首先,對濫用訴權的當事人要通過立法予以制裁。比如對故意逃避法院送達、濫用上訴權、濫用申請鑒定權等當事人,適用民訴法第102條規定予以制裁。對已經造成的拖延時間,適用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規定。其次,對當事人遲延履行的,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將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倍”改成“四倍”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