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法官行使釋明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1-12 瀏覽次數:690
存在問題:一是怠于行使釋明權。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法官行使釋明權不夠主動和全面。二是釋明程度把握不準。由于法官行使釋明權的范圍、程度尚無明確規定,導致部分法官釋明不充分或過度釋明的情形出現。三是釋明方式不規范。法官行使釋明權的隨意性導致當事人對裁判公正的合理懷疑。四是釋明內容不統一。法官對法律知識及社會經驗的掌握程度不同,導致釋明內容的不統一。
該院建議:一是提高法官綜合素質,使其充分認識行使釋明權的意義,嫻熟運用法律法規,平衡各方當事人訴訟能力方面的差距。二是掌握最佳釋明時機。法官嚴格遵守法定釋明時限,在認真分析案情,摸清當事人態度和情緒的基礎上,選擇最佳時機進行法律釋明,最大限度減少訴訟的對抗性。三是保持中立原則。法官平等行使釋明權,在雙方在場的情形下進行,并將釋明情況記錄在卷,增強裁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四是適度行使釋明權。法官應以提示、提醒或征詢等方式進行法律釋明。五是規范釋明責任。完善法官不當行使釋明權責任追究機制,對因釋明不當導致當事人上訴或再審的,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