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毒品罪是危害嚴重的常見多發性犯罪,依法打擊毒品犯罪始終是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谪湺臼聦嶋[蔽性強、查證困難等特點,必須提高證據依法收集、固定和審查判斷能力。平江法院針對近期毒品案件審理中的新情況,進行了專題分析,以期改進毒品案件審判水平。

 

一、近年毒品案件的主要情況

 

1、毒品案件逐年攀升,占普通刑事案件比重逐年加大。其中2008年審結毒品案件1318人,占比為12.3%;2009年審結毒品案件2232人,占比為19.1%;2010110月審結毒品案件3045人,占比為26.7%。

 

2、毒品犯罪作案成員成分復雜。其中既有“以販養吸”人員參與販毒,也有外地無業人員在蘇參與零星販毒,或者攜帶大量毒品來蘇進行分銷。

 

3、毒品交易以跨區作案為主。2010110月審結的毒品案件中,在本區交易的為13件,外區交易18件,主要成因是本區公安機關禁毒工作力度大,在本區實施販毒的人數、次數下降。販毒分子在外區也選擇城郊結合部、新村小區等治安管控的盲點進行交易,以逃避處罰。

 

4、販賣毒品的品種從傳統的海洛因轉向以氯胺酮為代表的新型毒品居多,并且查獲數量與販賣數量之間差異較大。2010110月審結的毒品案件中,已販賣的海洛因數量為1.6,查獲的數量為17.7;已販賣的甲基苯炳苯胺數量為128.65,查獲的數量為163.2;已販賣的氯胺酮數量為249.1,查獲的數量為804。

 

二、辦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案件販毒基礎事實缺失。從近期審理的販毒案件來看,主要是公安機關通過情報信息研判,審查吸毒人員為抓手破獲販毒分子的,部分案件僅有公安機關抓捕現場的毒品交易事實,而認定行為人販毒故意的其他證據較為單薄。

 

2、被告人歸案后的有罪供述不穩定。被告人當庭以公安機關民警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現象增多,甚至極個別被告人還提出偵查人員有瀆職現象,加大了非法證據排除的難度。

 

三、改進毒品案件偵查、審判的建議

 

1、審判人員要依法準確認定毒品犯罪形態。在司法實踐中毒品犯罪既未遂問題一直困繞著控、辯、審三方,導致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對判決存有異議。對于行為人為販而購入毒品的數量應計入其犯罪數額,但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區分未遂和既遂。我們認為應以毒品是否被帶入交易環節作為劃分既未遂的標準,對于因販賣毒品在交易地被查獲以及完成毒品交付后被抓獲的均應認定為犯罪既遂。而對于單純為上下家毒品交易進行介紹,上下家未實際完成毒品交易的,可按犯罪未遂處理。

 

2、偵查機關要改進偵查方法,注意“基礎事實”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所謂“基礎事實”主要是指公安機關要掌握行為人在先的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要求偵查機關在行為人有基本販賣毒品的事實上進行抓捕和偵查。對于僅以隨身和住所查獲的毒品認定為販賣性質的案件,應嚴格證明標準,要結合證人證言、本人有罪供述以及被告人的經濟來源、人體尿液檢驗報告等綜合審查判斷。

 

3、人民法院在審理“控制下交易”毒品案件時應考慮量刑均衡。審判人員在處理特情引誘破案的毒品案件時要注意考量特情人員購買的毒品數量、次數在被告人實施的毒品犯罪事實中的比重,在量刑時注意酌定情節的提煉,避免簡單按照毒品數量確定基準刑期,避免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