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遺囑的效力如何?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10-11-09 瀏覽次數:755
陳某與陶某系情人關系,陶某以毀壞陳某的聲譽為要挾,要求陳某立下遺囑,將其億萬家產留給自己。陳某迫于無奈,遂發一份電子郵件,內容為:如陳某遇到意外,其死后的全部財產歸陶某所有。為了讓陶某確信,陳某還在郵件最后附上了印有自己姓名的電子印章。事后,陳某果真發生意外身亡,那么陶某能否憑借該份電子遺囑取得陳某的億萬家產呢?
所謂“電子遺囑”即以數據電文形式立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同時該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我國遺囑的形式,包括公正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幾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例中的遺囑是利用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的,顯然不符合公正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要件,而自書遺囑要求有遺囑人的親筆書寫或簽名,該份電子遺囑中加蓋了遺囑人的電子印章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呢?這里需要先解釋一下“電子印章”,所謂“電子印章”是以先進的數字技術模擬傳統的實物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實物印章的習慣和體驗,其加蓋的電子文件具有與實物印章加蓋的紙張文件相同的外觀、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說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一樣,相當于是訂立人自己的簽名,因此,該案例中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的陳某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遺囑似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陶某也由此可以取得陳某死后留下的億萬家產,但是事實果真如此嗎?
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可以發現,該條第三款對前兩款的規定作出了限制,即: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本案例中的電子遺囑顯然屬于涉及繼承關系的數據電文,法律并不對其效力予以保護,故陶某也不能因為該份遺囑而取得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