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反映助學貸款類借款合同案件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建議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1-04 瀏覽次數:734
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受理了多起銀行起訴大學生(已畢業離校)助學貸款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類案件大幅上升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該類案件的特點:
1、被告大學生均已畢業離校,應訴材料送達難。由于被告大多為異地人口,畢業后有些已回老家,有些去了其他城市工作,還有的雖然留在無錫,但沒有任何聯系方式。借款合同中登記的地址大多為被告的原始戶籍地,目前很多地址已經改變,電話號碼也不存在,導致送達困難。
2、借款合同均已到期。被告多為04-06年度畢業大學生,借款大多于03年開始,于06年就已到期,至原告起訴已有四年之久。
3、訴訟標的較小。由于該類案件被告借款時均為學生身份,且多為貧困學生,符合國家規定的助學貸款資格,所以貸款標的不大,一般為6000元,但這筆款項足以維持學生在校期間正常的學習生活。
4、借款合同無擔保、抵押。考慮到該類案件借款人群較為特殊,銀行在提供借款時,僅要求借款人出具原戶籍地村委會及其父母承諾書,但該承諾書中僅約定在借款人借款逾期時,承諾人僅負責“協助清償”義務,而并非承擔保證責任,同時,銀行也未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抵押。
5、送達到的案件均妥善審結。收到法院應訴材料的被告,一般都能積極主動與原告聯系,雙方協商一次性還清或分期還款,有的與銀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表示今后一旦有能力便會償還貸款。
6、部分被告目前仍無還款能力。應訴材料送達后,收到被告及其家屬提供的答辯意見,稱目前無還款能力。有的被告雖已踏上社會,但工作不穩定,經濟條件未有改善;有的被告家中父母病故,自己又身患重病,均無力還貸。
二、成因
1、部分貸款的大學生誠信度較差。被告在借款時均為在校貧困大學生,銀行的助學貸款幫助他們順利度過大學生活,但有部分大學生缺乏感恩之心,甚至通過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蓄意逃脫還款責任。
2、銀行的貸款跟蹤力度不夠。由于助學貸款金額較小,期限較長,銀行對此類貸款缺少配套的后續跟蹤監管程序,未能及時掌握貸款對象畢業后的相關情況,導致收貸工作很難開展,故而成訟。
3、學校未起到監督中轉的作用。學校亦是助學貸款政策的受益者之一,助學貸款讓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大大減少了以往學生拖欠學費的現象。雖然學校對此類借款合同并無實質義務,但為了助學貸款的政策的順利實施,學校一方面應加大對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提醒他們畢業后應主動保持于銀行聯系,誠信還款;另一方面亦應把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及時告知銀行。學校這方面工作的不力,給銀行的收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
4、學生自身經濟條件無改善。經濟能力是是否償還借款的最根本原因,而助學貸款類案件的借款學生,當他們走出校園,踏上社會后,必須為謀求一份穩定、高薪的工作而努力。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并非所有學生都能如愿以償,他們原本就因家庭貧困而生活困難,踏上社會后暫時又無法改變困窘的現狀,導致償還借款一拖再拖。
三、對策建議
1、加強學生、學校和銀行之間的聯系,確保信息溝通暢通。學生畢業時應主動向銀行報告自己的第一就業單位、聯系方式和住址,承諾畢業后的具體還款方式;學校應向銀行通報貸款學生的畢業去向;銀行也可在學生離校前要求學生重新核對聯系方式或者請求學校予以審核,以免學生畢業后,銀行無法和學生取得聯系,從而給催討借款和訴訟帶來困難。
2、適當給予貸款學生一定的寬限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大多是因為家庭條件不好,有的學生甚至為上學借了外債,有的同學畢業后一直沒有找到工作,有的同學工作不理想,收入低,自己生活難以維持。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考慮延長部分畢業大學生的還貸期限,以緩解學生畢業找工作和其他期間內臨時性的還款壓力。
3、法院要加大調撤力度??紤]到大部分學生并非惡意拖欠貸款,結合當前就業競爭激烈的現狀,法院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加大調解力度,對近期內確實無力還貸的學生,盡量促成雙方調解,延長還款期限,或者在被告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銀行先撤訴,給被告合理時間籌措資金。
4、加強個人征信系統建設,遏制惡意欠款者。國家助學貸款作為一種信用貸款,無需擔保,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其有效運行的保障。一旦違約者沒有及時歸還助學貸款,就應被劃入信用系統的黑名單,在中國所有銀行的借貸都將受到限制。通過征信系統的約束來提高廣大學生的信用意識,促使其誠實守信、按約還貸;同時有效地防范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中的信用風險,促進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
5、從“司法為民”角度綜合考慮案情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作用,關懷困難家庭。有的同學具有政府發放的貧困證明,又重病纏身或殘疾,確實無經濟來源的,在考慮被告現狀的基礎上,可建議學校予以減免相關費用,或者與銀行協商,由銀行減免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