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去世留下房產 親生母女爭奪繼承權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楊曉軍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9-04 瀏覽次數:785
父母離婚后母親再婚,女兒在短暫的哺乳期過后,一直隨父親生活至成年。而繼父與母親沒有生育,直至前者去世。這種情況下,對于繼父留下的遺產,女兒究竟有沒有繼承權?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繼承糾紛案依法判決,被繼承人留下的房產由其妻子繼承,也就是歸母親單獨所有。
王女士與蔡先生于1991年年初結婚,十個月后生下女兒小蔡。女兒兩歲時,夫妻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約定女兒由王女士撫養至1994年2月底;自1994年3月起,再交由父親撫養。就在獨自撫養女兒期間,王女士與方先生于1993年10月登記結婚。四個月后,小魏便跟隨父親生活,一直到她成年。而王女士與方先生婚后,也沒有再生育子女。
2000年至2003年期間,方先生家因征地動遷取得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中的安置人員為王女士、方先生以及其父親老方,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方先生。2017年7月,方先生死亡,且沒有留下遺囑。而其父親老方已于2000年去世,其母親姓名不詳,也先于老方死亡;配偶為王女士,無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
對于方先生留下的房產份額,小蔡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王女士不同意,并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房產份額全部由其繼承,被告小蔡無繼承權。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上述案涉房屋系政府因征地動遷而安置被繼承人方先生一戶的,該不動產應為方先生、王女士、老方共有。被繼承人方先生生前未訂立遺囑,其在上述動遷房中的份額應由目前查明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王女士繼承。
關于被告小魏與方先生是否形成繼父繼女之間的撫養教育關系問題。“從當時小魏父母離婚的民事調解書,以及查明的事實可以確定,原告王女士實際撫養被告小魏的期限至1994年2月底;被告從1994年3月起,一直由生父撫養,期間原、被告再無任何來往。”承辦法官指出,從原告王女士與方先生登記結婚的日期推算,被告小魏與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時間僅為四個半月。由于被告當時尚在哺乳期,與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時間又非常短暫,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方先生在此期間對被告給予了生活上的照顧,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撫養與被撫養關系。
而另一方面,被告小魏在成年后亦未對方先生盡過贍養義務,因此,不能認定小魏與方先生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適用我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綜上,被告小魏不應當確認為被繼承人方先生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本案訴爭房屋中被繼承人的份額不應享有繼承權。
【法官連線】繼父母子女間形成撫養關系的認定應綜合判斷
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應審查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