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糾紛的法律適用
作者:劉敏亮 發布時間:2010-11-03 瀏覽次數:1090
同居關系是與婚姻關系頗為類似而又相互競爭的社會現象。它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前提條件,維系著與婚姻相類似的人身關系,并以其特殊的表現形式存在社會關系之中。但其與婚姻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兩性結合,而同居關系則為不被當時社會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關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觀念的不斷更新,一些人逐漸形成追求情感的自由表露的理念,注重兩性結合的實質內涵,使同居現象在當今社會已不為少見,且呈現上升趨勢。較之以往,其表現形態也有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同居行為所導致的一系列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糾紛日益增多,并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產生直接的影響。筆者希望通過對當今社會同居關系的調查、梳理,就如何處理此類糾紛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見。
一、當今社會同居關系呈現的新特點
1.同居者范圍擴大。從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居,擴展到有一方或兩方有配偶的男女;從青年擴大到老年。
2.同居時對公眾明示的方式不同,過去無配偶的男女公開同居以前,大多舉行民間婚禮;而現今這種現象僅僅在一些農村發生,城市則較少。其表現或只以朋友、干親、秘書、保姆等相稱以掩蓋;或將此作為其能力體現,公開炫耀;或既不掩飾也不張揚。
3.同居的主觀因素改變。原先同居者可能受傳統道德規范影響,或對法律規范了解缺乏,或因婚姻登記手續上的客觀因素而同居,一般在主觀上不存故意為之情形;但現在婚姻法及登記辦法已實施多年,內容已為全社會普遍知曉。故大部分同居者存在主觀之故意。
4.同居的目的復雜,過去單純的只為永久生活為目的,而今這樣目的已不在是唯一的。“試婚”、“包二奶”、及戀愛中的同居現象很多。
5.涉及財產問題更為復雜,不僅在數量,且在項目上明顯增多,且個人和共有財產事實復雜,出現了“多、大、新、難”的特點,確認和區分很難。
6.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增加,涉及到對合法配偶財產利益的保護問題。
7.爭議范圍擴大,不僅在于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還涉及到同居關系形成的確認問題。
二、調整同居關系的立法及其適用
處理同居關系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各有側重。"若干意見"主要調整對象是無配偶者同居關系糾紛。《婚姻法》和"解釋一"將若干意見中對配偶同居關系的法律界定重新進行了概括,并增設了無效婚姻宣告和受脅迫婚姻撤銷制度,并將宣告和撤銷后的當事人關系確定為同居關系進行調整。另外"解釋一"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予以了禁止性規定,明確其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上述法律規范在調整同居關系糾紛的一些核心問題上,如同居關系的界定、法律性質、調整范圍、處理原則等不夠統一,有關無效婚姻宣告案件審理在程序方面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上不夠具體、明確,需要進一步的探討、研究。
(一)實體規范多樣化,難以形成法律調整的"合力"。
同居關系作為客觀存在的社會形態,其中一部分糾紛已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但由于三個規范性文件是從不同的角度"介入"同居關系,缺乏統一的立法精神和周全的布局,不僅使調整對象掛一漏萬,而且處理的力度、原則不一致,導致司法適用的困難。
1、同居關系糾紛主體的調整范圍。
婚姻法、"若干意見"和"解釋一"對無配偶者的同居關系、被宣告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規定了較為明確的規范調整。對有配偶者同居關系糾紛,只在無效婚姻制度中就構成重婚罪情形予以涉及。對不構成重婚罪的有配偶者的同居關系糾紛,及構成事實重婚罪的同居關系糾紛則沒有相應的規范具體調整,使這部分糾紛在處理時,無法可適用。筆者認為,盡管這兩種情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但就其同居關系性質與重婚罪的情形并無分別,所產生的子女和財產糾紛也不應排除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外。
2、同居關系的認定。
對于同居關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按同居者是否為有配偶分別進行表述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五條規定,在
3、對同居關系變更法律之確認。
依"若干意見"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涉訟的同居關系都應當判決予以解除。"解釋一"除去掉"非法"兩字外,沒有其他改變。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實際上是對同居關系變更之確認。同居關系是客觀存在于社會的一種形態,雖然由同居關系引起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方面的糾紛對社會生活和秩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法律也應當對這部分糾紛進行調整,但因同居關系自始自終是不被法律制度所確認的。也就是說同居關系既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成立效力,更不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解除"之變更效力。故對同居關系變更確認之規定,有違于法的基本準則。
4、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原則
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處理方面,三個法律規范對同居關系采取了按不同類型區別對待的原則。從其內容來看,對無配偶者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同居關系,若干意見采用的原則是按一般共有財產為主,區分過錯、弱勢群體保護為補充的處理原則;對宣告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之間作為同居關系處理的,《婚姻法》確定的原則是按過錯區分的處理原則;"解釋一"則采取了與夫妻財產關系相同的原則即共同共有原則。筆者認為,同居關系為法律所不予確認的關系。即使是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也不應改變其作為同居關系當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則,否則即無所謂婚姻與同居關系的本質區別。對同居關系糾紛的財產處理,應當與離婚案件的處理原則有所區別,即立足于個人財產制,而不是共有財產制。只要是一方出資置辦的物品和財產,無論同居的時間長短,都不屬共有財產,無法查清的才按共有財產處理。其次要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明確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一方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迫對方與自己同居,過錯方應承擔全部責任;或故意隱瞞已婚事實,事后對方不諒解的,隱瞞事實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物質利益的損失,也包括給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的適當補償。
(二)與同居關系糾紛處理有關的程序上問題。
1、宣告無效婚姻案件適用的程序問題。
同居關系涉及程序上的問題主要反映在無效婚姻的宣告及其子女撫育、財產處理上,《婚姻法》和"解釋一"均未對無效婚姻宣告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從解釋一第七條、第九條規定來看,該類案件要求就無效婚姻宣告,子女、財產處理問題合并審理;涉及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不僅有婚姻當事人,還有其利害關系人;還規定了裁判的形式。筆者認為,無效婚姻的人身關系只及于無效婚姻的當事人。而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的子女、財產問題處理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卻不僅應當涉及到無效婚姻當事人,還有應當有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如果在同一個審判程序中,確定上述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就出現了問題。按權利義務關系,無效婚姻的宣告應單獨適用一個審判程序,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的子女、財產問題處理適用同居關系糾紛處理的審判程序,屬于兩個審判程序的法律關系,不應合并審理。
2、合法婚姻當事人以有獨第三人參加訴訟問題。
前面已經談到三個法律規范沒有涉及構成事實重婚和未構成重婚有配偶者同居關系糾紛調整,對于此類案件審理時,同樣也涉及合法婚姻當事人財產權益保護問題,那么合法婚姻當事人是否也可以比照解釋一第十六條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問題,也存在法律適用空缺。
三,處理同居關系糾紛適用主要原則
同居關系不為社會制度所確認,決定了其自始不能享有與婚姻關系當事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由于以男女兩性的結合為基礎的同居關系,包含著人類的自然因素、社會方面的生理、感情、理想、權利和義務等多種因素。而這其中所涉及的復雜精神生活現象屬于倫理關系、道德規范方面的問題,也不可能完全靠法律調整。因而,在確定對同居關系糾紛調整適用的法律原則,應當堅持法律標準調整為主,道德規范調整為輔的原則,即所謂"導之以倫理,約之以道德,規之以法律"原則。
1、對同居關系不予確認法律效力原則。
對同居關系不予確認法律效力原則是指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成立和變更均不予確認的原則,也就是說,無論是同居關系的成立還是解除,均不具有法律意義上效力,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僅就因同居關系引起 的子女撫養和財產糾紛進行處理。這一原則體現了法律對同居關系不保護,不懲罰的基本精神。同居行為與感情和"性"水乳交融,有很多屬于私人生活領域的問題,和道德規范相聯系,出于對私人生活領域要求不能過高和太完美,以及國家權力不應過多干擾考慮確定這一原則。至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違法制裁問題,已在刑法設立的重婚罪刑罰和婚姻法設立的離婚賠償民事責任負擔中充分落實,不應再在同居者之間設立雙重或重復的懲罰。
2、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實行按一般共有原則處理為主,公平原則和弱勢群體保護為補充的原則。
在財產處理上,應當充分體現同居關系區別于夫妻關系。實行權利、義務一致性,即誰勞動誰取得的原則。對同居前和同居期間的個人所得財產,應歸個人所有。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按一般共有原則確定,即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能證明按份共有的,按按份共有處理;不能確定為按份共有的,則按共同共有處理。另外,還應當考慮同等條件下對無過錯方依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照顧及對弱勢群體婦女、兒童、老人的特別保護原則。即對無過錯方、女方、帶孩子一方、因同居所致身體受損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多分或優先考慮。
3、實行個人債務自行償還,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債務處理原則。
個人債務自行償還,共同債務共同償還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原則要求。對于因個人原因且以其個人名義所負之債,應由其個人償還;因同居雙方的原因而以一方名義所負債,或因一方原因而以另一方所負之債,均應確定為雙方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4、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此原則是依夫妻財產制度所確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處于混同狀態,不論是獲得財產還是處分財產,都歸屬于夫妻財產共有制中。對于一方違背他方意志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均應為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故有配偶的同居者,將其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混同或用于與他人同居關系財產之中,都對合法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存在危害。因而依婚姻法夫妻財產的保護原則,在處理所有有配偶者同居關系糾紛涉及財產問題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并對財產范圍內的爭議享有獨立請求權。
5、無過錯方獲得賠償的權利原則。
在無效婚姻案件和被撤銷婚姻關系中,存在無過錯方的利益受損問題。由于在宣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其雙方關系轉化為同居關系,使無過錯一方不能享有夫妻關系的權利,在身心健康和財產上都遭受著明顯的損害。有過錯方的行為當屬民事侵權的范疇,無過錯方應當有權依據民事侵權責任法律原則提出請求,由過錯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請求可于同居關系糾紛處理時一并提出,也可另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