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壇市80%以上的面積是農村,75%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近年來,金壇法院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發展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主動念好“保障”、“調解”、“便民”六字經,為農村改革、發展、穩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日前受到了常州市委書記的批示肯定。

 

服務改革:念好“保障”經

 

金壇法院根據轄區現代農業的特點,緊緊圍繞農村改革、發展的大局,把服務發展高效生態農業作為支持發展現代農業的主要抓手,通過發揮審判職能,推進建設高效生態農業的產業體系,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特別注重保護農戶的利益,營造公平誠信的農村經濟發展環境。2009年,全院共審結各類涉農案件1778件,占結案總數34.71%。竇某為金壇市薛埠鎮對達村委小莊山的農民,為了提高畜禽生產的綜合能力和組織化程度,其于與常州市四季鵝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鵝業公司”)進行合作,就“公司+農戶”形式合作養鵝事宜,簽訂了一份養殖合同,約定由鵝業公司提供苗鵝及飼料、藥品,由竇某飼養商品鵝,提供鵝舍、養殖設備、運輸、飼養勞動力;商品鵝歸鵝業公司所有,并全部由鵝業公司回收,鵝業公司自負飼養過程中的盈虧。合同還列明了農戶收益的計算公式,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后竇某按合同將其飼養的成品鵝送到鵝業公司,鵝業公司采取壓價方式不想履行養殖合同。為此,竇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鵝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該案屬于新類型案件,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金壇法院從維護農戶的合法權益入手,綜合應用情理法手段進行協調,積極促成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養殖合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0000元、支付利潤10000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等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及時化解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20095月,該院受理王某等316名原告訴金壇市指前鎮某村委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確認該村委與第三人簽訂的農業承包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無效,有效解決了事關幾百人的群體性糾紛。積極探索解決城鎮化過程中產生的大量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和買賣糾紛。2000年,原告陸某將農村房屋賣給王某,2006年底,陸某見房屋拆遷補償較多,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無效。該院受理后,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考慮到房屋已經過戶并實際由第三人入住,不宜再返還給原告,維護了誠實守信的社會關系。

 

維護穩定:念好“調解”經

 

農村案件具有“聽起來事小,辦起了難辦,辦不好麻煩”的特點。為此,金壇法院加大調解力度,大力開展情法交融的調解工作,努力拉近法官與群眾之間的心理距離。農村絕大部分案件都是一些家長里短的“小糾紛”,但很多農村當事人愛認死理,愛爭口氣,且多生活在一起,一方敗訴的結果往往會使矛盾更進一步激化。因此,該院始終把調解原則貫傳于庭前、庭中、庭后全過程,不拘泥于形式和時間。被告徐某與原告魏某關系一直很好,因不滿魏某妹妹的某些做法,遂準備利用上訴拖延時間。承辦法官了解這一情況后,立刻找來魏某協調,在案件上訴前夕,圓滿解決了問題。

 

發揮人民陪審員、當事人親屬、村委會干部以及一些在當地有威信的熱心人士的作用,采用老百姓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糾紛注重把真情與親情貫穿于案件調解始終,曉之以案件各種處理方案在親情上的利弊,用真誠、真心來打動當事人。20087月,張某因家庭矛盾起訴與其夫離婚。經了解得知,雙方感情并未破裂,調解員遂從小孩入手,以家庭親情感化張某。最終,一起離婚官司在立案后不到一個月就以家人溫情的理解結案。注重利用當地的民風、民情,經常借助一些對當地民風、民情了解、在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參與案件的調解。注重掌握當事人在案件處理中的心理動態,摸清當事人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和想法,在調解中做到有的放矢。通過不斷實踐,該院總結出“親情調解法”、“借力調解法”、“協調調解法”、“冷卻調解法”等多種針對不同類型矛盾和不同性格當事人的調解方法,大大提高了涉農糾紛的調解結案率。

 

關注民生:念好“便民”經

 

積極推進便民利民訴訟機制,不斷降低訴訟門檻,及時將農村糾紛引入法律解決渠道。該院于去年成立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提供案件受理、立案調解、案件查詢、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判后答疑、信訪接待、法律咨詢及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務事項,方便當事人訴訟;健全導訴制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案件分層處理制度,引導當事人更加充分、理性地行使好訴訟權利;針對農民群眾白天下地干活或外出打工這一實際情況,人民法庭實行晚上值班及工作日中午接待制度,方便群眾咨詢、立案。

 

本著便民利民原則,在農忙季節靈活安排開庭時間,利用農忙間隙時間到案發地調查、開庭,盡量減少農民往返奔波。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巡回辦案活動,增設巡回審理點,加大巡回審理力度,對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把庭審開到農家小院、田間地頭,甚至開到病床前頭。20091月,原告陳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潘某、張某訴至該院,承辦法官考慮到三當事人年事已高,且離法庭路途遙遠,遂直接把庭開到了陳某的農家小院,經過一上午的調解,順利解決了糾紛,受到雙方當事人的好評。

 

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對一些涉農案件的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巡回審理、就地開庭以及利用農民趕集開展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倡導誠實守信價值觀念,維護純樸、善良的民風民俗。2009年,該院巡回審理案件180件,參與旁聽群眾7000余人次,使當地群眾了解了相關案件的法律法規以及處理模式,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