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執行通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的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自動履行特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通知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不僅可以明確被執行人的義務內容,更應該起到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作用。然而,從執行實踐來看,執行通知制度并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已淪為通知被執行人轉移住所、隱匿財產的通知書。鑒于這種現狀,改革和完善執行通知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首先,豐富執行通知制度本身的內容,使其成為一個內容齊備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執行通知的內容,執行通知必須涵蓋:說明發布執行令的根據;要求義務人在限期內履行應履行的具體義務的內容的命令;警告不履行的后果。二是明確執行通知的法律效力,包括執行機關在執行通知所限期滿后強制執行的效力。在執行通知的所限期限內,應執行申請人的請求,采取執行保全措施的效力。被執行人針對執行通知提出異議的效力。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后可以提出抗辯,并提交有關證據。三是確定違反執行通知制度的后果:嚴格立案后三天內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的規定;超出三天未送達的,由責任人承擔遲延的責任。未送達執行通知書即采取執行措施的,被執行人一旦提出異議,執行措施將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

 

其次是圍繞執行通知制度構建配套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債權人異議、債務人異議以及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都可以從執行通知開始啟動,將三者結合起來,環環相扣,進一步加強執行通知的地位,并有助于形成完整、嚴密的執行程序,對執行程序的整合有很好的作用。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債權人異議、債務人異議的立法,必須在執行改革中以彌補。關于案外人異議的審查雖然有一些簡單的程序,但由于執行機制的原因,該程序也必須進行改革和完善。當這三項制度與執行通知制度相銜接以后,執行通知的地位便會得到加強,其在執行中的實際效用也將大大提高。

 

最后適當擴大執行依據的范圍,將擔保物權憑證、一些特殊的私債權文書亦賦予其執行依據的效力,使債權人借助于執行通知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從而豐富執行通知的功能,提高執行通知的地位。執行通知的發布是在對執行依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其形式合法后才發出的;執行通知中的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內容直接取自執行依據;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種類不同,執行通知所確定的自動履行的期限也應不同。故執行依據對執行通知影響極大,執行通知制度的改革與執行依據的改革是不能分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