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法院規范涉法信訪案件處理化解信訪難題
發布時間:2004-09-15 瀏覽次數:1681
一是規定涉法信訪案件的范圍。明確四個方面來源的信訪案件:一是上級法院轉辦的,經本院院長確定的信訪案件;二是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交辦的,經本院院長確定的信訪案件;三是本院院長在接訪中確定的信訪案件;四是本院信訪接待人員在信訪接訪中發現的,經本院院長確定的信訪案件。
二是規定涉法信訪案件的責任原則。一是誰主審(執)誰負責的原則,即主審(執)人是信訪案件第一責任人;二是部門負責的原則,即信訪件發生在哪個部門由哪個部門負責;三是領導分管負責的原則,院領導按分工范圍負責。
三是規定信訪案件辦理的必經程序。一是立案程序。凡經本院院長確定為信訪案件的,一律登記造冊、編號;二是交督辦程序。院長確定為信訪案件后,交院督查科登記造冊;由督查科轉交立案庭信訪組;由信訪組辦理信訪案件立案手續;由承辦單位簽收,由承辦單位交信訪案件第一責任處理人;第一責任處理完畢后,經部門負責人、院分管領導、本院長確認后,以卷宗形式到立案庭信訪組辦理報結案手續。第一責任人認為不宜處理的信訪件,由院部門負責人選派其他人代為處理;其他人認為不宜處理的信訪件,由部門負責人親自處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宜處理的信訪件,由分管領導負責處理;院分管領導認為不宜處理的信訪件,交審委會集體討論處理意見;三是聽證程序。凡屬信訪案件,一律進行聽證。聽證會可由下列人員參加:主審(執)案件承辦人、部門負責人、信訪人、信訪相對人。 必要時可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鄉鎮民事調解員、基層組織負責人、老干部、老黨員、老族長參加。特殊情況下院領導可以主持聽證會。
四是規定涉法信訪案件督查機構的職能。院督查科行使信訪案件的督查職能,其職權有:有權過問信訪件的處理進度;有權與承辦人、承辦單位交換處理意見;有權發出督查通報;有權發出催辦通知書;有權對信訪案件處理不力的部門或個人作出處罰決定。
五是規定信訪案件報結。一是凡立為信訪案件的,一律以卷宗形式向立案庭信訪組報結,并由立案庭信訪組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二是規定報結卷宗的必備材料。其內容有:信訪案件立案表;信訪件;院長批示;信訪案件處理過程形成的各種材料;信訪人簽字;信訪件結案報告;信訪案件結案審批表。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劉成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