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促進

我省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蘇高法發[20109

 

為深入貫徹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關于“推動民營經濟更好更大發展”的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中小企業條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我省中小民營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經省法院黨組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服務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能動司法意識

1.充分認識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支撐整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民營經濟的發展為城鄉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成為解決就業問題的主要渠道。隨著中小民營企業從傳統產業向新興高科技產業的轉移,民營經濟已經成為將科技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為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是審判工作為經濟建設大局服務的關鍵領域,是審判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的嶄新舞臺,是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方面。

2.準確把握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切入點。當前,雖然我省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回升步伐加快,總體運行趨勢向好,但中小民營企業面臨的勞動力成本、原材料價格等成本壓力尚未根本緩解,受人民幣匯率走強和歐洲債務危機的影響,中小民營企業仍將面臨資金缺口加大、訂單增長趨緩、出口形勢嚴峻、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等制約企業快速發展的困難和問題。同時,受中小民營企業自身特點和外部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內部治理矛盾易發、外部制約因素過多等仍將成為制約中小民營企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我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不斷完善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工作措施,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規范、引導和服務功能,為中小民營企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二、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投融資環境的持續優化

3.妥善審理民間投資糾紛案件,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妥善審理因民間投資引發的各類投資糾紛案件,依法平等保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安全。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投資行為,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準、登記手續,促使民間投資行為合法有效。保障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形成的產權。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機構正當投資經營利益。妥善審理涉中小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等引發的糾紛案件,依法規范并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進入中小民營企業。

4.妥善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暢通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充分保護金融債權,維護金融監管秩序,是緩解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營造寬松的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健全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機制,加大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和執行力度,防范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降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的信貸風險,增強金融機構對中小民營企業信貸支持的信心,促進和保障國家信貸政策的順利實施。妥善審理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合同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妥善審理中小民營企業因民間融資引發的借貸糾紛案件,嚴格審查出借人所持借條、借據等借款憑據是否包含高額利息,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沖抵本金,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利息負擔。及時發現、甄別各種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金融活動,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5.妥善審理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提高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擔保能力。妥善審理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在依法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保護擔保合同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加大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追索擔保費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力度,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依法正確認定中小民營企業以倉庫提單、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設工程等設施、商鋪使用權、捕撈證、應收賬款等進行抵押、質押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擔保能力,拓展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規范典當行業經營行為,統一擔保費、典當業綜合費認定標準,降低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三、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順利實現創新發展

6.妥善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促進優勢傳統中小民營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升級。依法妥善審理傳統中小民營企業在技術改造升級過程中引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準確界定技術成果的范圍和技術合同的效力,在堅持盡量維護合同效力原則,保證交易穩定性的同時,注意防止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制止非法壟斷技術,促進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等最新技術成果的有序流轉,依法保護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為我省優勢傳統產業的中小民營企業運用最新技術成果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的技術市場環境。

7.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中小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加大對我省經濟增長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促進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物聯網等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增強我省中小民營企業自主研發能力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研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業和設備,支持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我省中小民營企業的推廣應用,促進我省中小民營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我省中小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8.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為中小民營企業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積極受理中小民營企業提起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對于經營者虛假宣傳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優于其他同業經營者,但未指明其他同業經營者身份,其他受損的同業經營者單個或集體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應當依法受理。積極受理中小民營企業提起的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依法保護非法壟斷行為受害者的民事權益,結合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探索研究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程序、證據規則、損失計算等問題,提高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審判水平,依法保障中小民營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

9.依法采取訴訟措施,為中小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積極、慎重的原則,根據中小民營企業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采取臨時禁令措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依法加大侵權人的證據披露義務,根據中小民營企業權利人的請求,要求侵權人披露制造和銷售侵權產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銷售渠道等信息,對于持有涉案重要證據的被控侵權人,責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證據,依法制裁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審查中小民營企業作為權利人提出的證據保全和調查取證申請,符合條件的及時采取措施,固定證據,切實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減輕權利人的訟累,增強權利人的維權信心。

10.加大對侵權人的制裁力度,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威懾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綜合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加大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審判保護中小民營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切實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完善侵權損失計算方法,避免簡單適用定額賠償,切實保護中小民營企業權利人的實體權益。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視具體情況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銷毀侵權工具、侵權復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審理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和支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職責,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依法嚴懲各類侵犯中小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增強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威懾作用。

11.充分發揮司法導向作用,引導中小民營企業樹立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要不斷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的方式和途徑,擴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社會影響力。通過走訪中小民營企業、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和引導中小民營企業逐步形成既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又依法及時有效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意識,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徹底擺脫簡單模仿、復制他人知識產權的不良發展模式。

四、保障中小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

12.妥善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擴大中小民營企業利用外資規模。依法審理涉及中小民營企業的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維護穩定、公平的外商投資環境,積極引導外資向中小民營企業轉移,不斷提高中小民營企業利用外資質量,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3.妥善審理涉及境外投資中小民營企業的案件,保障中小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妥善審理我省中小民營企業為境外投資在國內融資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及其在國內交易中產生的各類債務糾紛案件,對境外有投資的中小民營企業依法慎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防止因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不當,加重企業經營困難,并進而影響其在境外正常的經營活動。對中小民營企業派駐境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慎重適用限制出境措施,境內企業提供擔保或相關人員出境后不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的,原則上不宜采用限制出境措施。

14.妥善審理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件,促進中小民營企業擴大對外貿易。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和規范引導相結合,在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要注重司法裁判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對于境內中小民營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出現的以次充好等違約失信行為,要依法認定其違約責任,促進中小民營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商業信譽,提高我省中小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維護我省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良好聲譽,為我省中小民營企業擴大對外貿易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五、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不斷改善

15.妥善審理涉中小民營企業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監督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對于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許可權力,給中小民營企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確認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維護涉訴中小民營企業在涉及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審查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壟斷性經營收費和越權設立的事業性收費的合法性,保障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減、免、緩、停”收費項目的意見得到落實。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權限和執法權限的規定,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對中小民營企業實施的違法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6.妥善審理政府采購類案件,推動落實中小民營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平等待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依法保護中小民營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平等民事主體地位,正確認定政府采購合同的效力,除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行政機關不得單方面變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購合同,以確保中小民營企業方正常的合同利益得到實現,盡可能避免和減少中小民營企業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7.妥善審理招商引資合同糾紛案件,推動中小民營企業優化發展布局。招商引資是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的重要途徑,招商引資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資成果,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形式。正確區分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的性質,政府對投資者提供物的出讓價格優惠、贈與或政府承諾提供擔保的,按民事合同糾紛處理;政府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為投資人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或稅費上減免等,視為行政合同。中小民營企業作為投資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投資義務,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的優惠條件或優惠政策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地方政府對于其承諾的事項沒有權限或超越權限,事后又未能獲得上級政府及有權部門追認或批準的,依法認定無效,投資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18.妥善審理涉及中小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緩解中小民營企業用工難、成本高的困境。維系和諧的勞資關系,是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樹立平等保護勞動者和企業的理念,兼顧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生存發展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既要引導、支持企業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又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職工應得補償等待遇;既要鼓勵、規范企業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切實承擔社會責任,盡量“不裁員、少裁員、不減薪、少減薪”,又要倡導職工理解企業確因經濟困難所采取的合理應對行為;既要制裁惡意裁員等違法行為,又要積極引導職工與企業化解矛盾,與企業協商通過縮短工時、輪崗培訓、暫時放假、協商薪酬等多種措施,有效穩定勞動關系。對不同的企業實行平等待遇,無論國有企業還是中小民營企業,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要依法平等保護。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注重實事求是,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行業特點、地方經濟狀況、用工市場情況、歷史政策原因、勞動者的崗位特性等諸多因素,把握好司法尺度,妥善審理追索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等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對加班工資糾紛,要結合勞動者的崗位性質、工作要求、合同約定等情況綜合分析案情,合理進行認定。對社會保險費的歷史追算糾紛,要尊重歷史客觀情況,準確把握國家政策,實事求是進行處理。對勞動者辭職糾紛,在保障勞動者的辭職自由的同時,要依法規范勞動者的辭職行為,對勞動者違法提前解約、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訴求。同時,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一些確系不宜快審、快結或存在較大社會影響的特殊案件,可依法適當延長審限,加強調解,力促雙方和解;對于當事人濫訴或惡意訴訟的則應快審、快結,以減輕企業訟累。

六、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完善內部治理與市場進退機制

19.妥善審理涉中小民營企業資本瑕疵糾紛,規范中小民營企業設立機制。正確處理好維護債權人利益與推動中小民營企業健康起步之間的關系,嚴格執行《公司法》關于不同類型公司注冊資本限額及出資期限的規定,依法確認公司章程中分期認繳出資條款的效力;堅持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原則,依法審查股東以非現金方式出資的財產所有權變更是否及時到位,確保股東對公司出資真實有效,依法支持公司和其他股東提起的補繳出資等訴訟請求;公司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依法否認公司法人資格,保護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20.妥善審理中小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糾紛,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斷完善。中小民營企業粗放式、家族式內部治理和非專業化內部管理,是制約中小民營企業擴大規模、轉型升級的瓶頸。加強對民營公司內部治理糾紛案件的調查研究,把握民營公司內部治理糾紛的成因和特點,依法妥善審理民營公司因內部治理引發的各類糾紛案件,引導和促進民營公司提高依法科學管理的水平。通過涉股東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強化公司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意識,推動公司各有關主體自覺養成按章辦事的企業文化。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適度介入公司治理,理順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優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確保公司經營活動高效有序運行。在堅持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前提下保障中小股東利益,促進投資各方團結合作,塑造共生共贏的企業家精神。強化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責任追究,規范中小民營企業出資者與經營層的法律關系,促進中小民營企業依托現代企業制度向更高層次發展。

21.依法受理公司解散、強制清算案件,完善中小民營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嚴格適用公司解散案件受理、判決解散、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避免因財產或證據保全措施適用不當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維持公司經營穩定;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推動各方利益主體協商化解公司僵局,通過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爭議一方退出公司,維持公司存續。對于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內清算義務人不組織清算,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是故意遲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按照權利人的申請及時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出現破產事由,清算組與債權人又無法達成債務清償方案的,要及時實現清算程序向破產程序的轉化,確保公司及時、合法退出市場。

22.依法妥善審理中小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強化破產制度的挽救與要素配置功能。要充分運用破產制度,依法受理針對中小企業的破產案件,規范完善現代市場秩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實現中小企業優勝劣汰,使一些經營管理混亂、高能耗、高污染的中小企業及時退出市場。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重整、和解申請,運用企業重整、和解制度,幫助那些資金周轉遇到暫時困難的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高技術產業的中小民營企業,渡過暫時性財務危機,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案件,在財產處置過程中,要貫徹淘汰低效益的落后生產能力、推動集約發展的政策目標,促進經濟資源從落后產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

全省各級法院要將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作為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實踐載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省法院《關于為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將保障和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作為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和工作重點,認真研究解決保障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斷鞏固和完善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服務措施,并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積極探索新思路新舉措,把保障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更富成效。

 

 

20101019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