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分析保險合同案件保險公司敗訴率高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薛蓮 發布時間:2010-10-21 瀏覽次數:811
近年來,漣水法院受理的的保險合同案件逐年增加,且呈現判決比例高、保險公司敗訴比例高的“兩高”特點。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2008年判決17件,保險公司敗訴14件,敗訴率為82.4%;2009年判決23件,保險公司無一勝訴,敗訴率為100%,2010年1-9月份判決24件,保險公司敗訴23件,敗訴率為95.8%。
一、保險公司敗訴率較高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公司在爭議條款解釋中處于不利地位。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公司作為此格式合同的的制訂者,在掌握訂立合同主動權的同時,也依據法律規定承擔著相應的被動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對于有爭議的保險合同條款,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就決定了保險公司要為約定不明的后果埋單。
(二)履行告知手續不完善。《保險法》規定:對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義務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但是,保險公司的經辦人員或保險代理人在承保過程中很少對投保人作明確說明,即使確有過相關的口頭說明,也難以舉證。因而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往往“以保險人沒有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為由,判令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三)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一方面,我國保險代理人門檻較低,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導致保險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唯保單業績論的業務考核機制,導致保險代理人在利益驅動下喪失職業道德,誤導投保人,最終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全額埋單的現象。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保險合同要明確、易懂。免責條款單列,明確保險公司告知義務的履行要求。同時,保險合同條款要淺顯易懂、內容完整,使投保人更容易理解合同內容,減少投保人異議,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
(二)強化對業務員的培訓。提高保險代理人法律意識及業務素質。經常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真正把保險合同當作經濟合同來簽訂。保險公司改變單純依據保單業績的考核體系,將其綜合素質納入評價指標,引導代理人規范開展業務。
(三)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公司要建立代理人誠信檔案,避免代理人欺詐獲利。加強對保險合同的審查力度,嚴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續,完善簽發保險單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內部手續制度,減少不規范合同的產生。
(四)保監會要充分發揮監督、指導職能。保監會要加大對不規范或違規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的處罰力度,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內容加以規范指導,從源頭上遏制違規行為和存疑、顯失公平條款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