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瑕疵致購房糾紛 法院調解過戶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葉惠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8-01-23 瀏覽次數:395
近年來,常熟房市持續火爆,新樓盤的稀缺,讓不少購房者將目光轉向二手房市場。但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者應謹慎訂立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而導致糾紛。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二手房買賣案件,由于賣方房屋共有人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字確認,導致買賣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
2016年9月,張某在房屋中介的介紹下,與王某、田某夫婦訂立了《售房協議書》,約定以85.5萬元的價格購買常熟某小區的二手房一套。雙方約定,在張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王某先行交付房屋,過戶手續在2017年6月前辦結。此后,張某付款70.5萬,并裝修入住。但直到2017年6月,雙方也未能辦理過戶手續。張某遂將王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過戶并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王某到庭后,表示不愿意賣房,并要求解除合同。
王某妻子田某則表示,在雙方訂立合同前,已經給中介及張某看過房產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人為王某、田某,但雙方訂立的《售房協議書》上僅有王某一人簽字,田某本人未簽字確認,因此該份應為合同無效。
對此,張某認為在看房、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王某夫婦均是一同到場,田某亦從未表示過反對,僅是以此為借口要求漲價。張某稱,在起訴前,王某夫婦多次向其表示,增加支付房款22萬元就配合原告進行過戶。
法院在審理中追加了中介為第三人,中介的陳述基本印證了原告張某的說法。但從現有的證據來看,與張某訂立合同、收受款項并出具收條的均只有王某一人,無直接、有力的證據能夠證明田某知曉并同意出售房屋,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書》確實存在效力瑕疵。考慮張某已經裝修入住,判決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又不存在現實履行的可能性。案件審理陷入了兩難境地。
最終,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同意由張某在支付剩余15萬房款的基礎上多支付1萬元,王某、田某配合張某過戶房屋。
法官提醒:正如大家所知,出售房屋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但實際訂立合同時,容易被忽視的是,即使房屋所有人為家庭或夫妻關系,且訂立合同時均在場的情況下,也必須由每一位所有權人在售房合同上簽字確認,才能形成出售房屋的合意。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應盡量在訂立合同后盡快過戶,從而避免出現“一房二賣”、買家或賣家反悔、房屋被凍結等無法預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