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之困境

 

(一)消費者權益范圍

 

權利是消費者保護的基本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日新月異,特別是網絡銷售的興起,這九項權利完全不能滿足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需要,消費者權利受到的侵害也遠遠的超出了這九項權利的范圍。

 

(二)維權途徑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但是在實踐中卻往往是:協商和解無疾而終;消費者協會調解因無強制力而難見結果;向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門申訴久拖不決;申請仲裁沒有依據;提起訴訟往往又是因高成本和繁瑣的程序而不得不放棄。最后,消費者就只能自認倒霉。

 

(三)舉證責任和費用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舉證責任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面時,僅有關于“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照民事訴訟規則當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因為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的舉證就更加困難。尤其是,高額的商品檢驗費往往超過商品本身的價值,使得消費者望而卻步。

 

(四)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

 

訴訟解決消費糾紛是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我國目前的消費糾紛案件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提起,沒有適用于消費者群體糾紛解決的程序規定,同時消費者協會又不具有訴訟的主體資格;相關的程序簡化問題也沒有在立法上得以建立、健全;又缺乏對于仲裁和行政裁決機制的相關規定。綜上,現行的訴訟制度不能適應消費者維權的需要。

 

(五)經營者義務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的十項義務,但是這種規定過于原則化,不易操作,使得這一強行性規定形同虛設。有必要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其操作性和可行性。

 

(六)網絡購物侵權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的網絡供應商群體也迅猛的發展,網絡購物侵權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的呈現在人們的眼前。網絡購物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逐漸成為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障礙,同時也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網絡購物中出現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是在新的經濟和社會形式下出現的新問題。因而,我們要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前提下,從法律和相關行政規定入手,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體系。

 

二、完善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立法

 

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法律是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依據,是國家基于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其特殊保護的表現,同時又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的需要。完善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立法,應當更深刻的體現這一理念,并使其落到實處。

 

(二)拓展消費者權利的范圍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應當越來越多。應當在完善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九項權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消費者的權利范圍。如:健康環境權、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權)、消費者對于虛擬財產的權利以及消費者的反悔權等等內容,以適應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需要。

 

(三)建立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

 

建立一整套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仲裁機制,專門用于消費者權利糾紛案件的解決。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獨立的“消費者權利仲裁庭”。制定適合消費糾紛的仲裁規則,尤其是有關小額消費糾紛的特殊規則,為消費糾紛的解決提供制度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四)加強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社會監督

 

充分利用消費者協會的組織優勢,及時消費提示和消費警示,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合理的消費。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定期對產品的抽檢結果進行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使得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