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某機電公司的員工,201010月初到該機電公司工作,高某以老家有社保為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418日高某以找到更好工作為由辭職,并且以找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要求機電公司出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機電公司的負責人許某出具證明,說明雙方于2012414日解除勞動關系。高某拿到該證明后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機電公司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6223元(每月工資含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機電公司認為其增加的一倍工資不應包括加班工資部分。仲裁委以其部分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未全部支持其訴請。高某訴至法院,請求全部支持其訴請。

 

對于本案增加的一倍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規定加班工資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既然法律規定了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這增加的一倍工資當然應當包括;第二種意見認為,法律規定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懲罰不是目的,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增加的一倍工資應限于基本工資,不應包括加班工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秳趧雍贤ā芬泊_認了誠實信用原則?!秳趧雍贤ā返哪康囊彩潜Wo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鼓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目的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工作流動性大,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又往往利用未簽勞動合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規定就要求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就需要把握傾斜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益之間的動態平衡。

 

其次,雖然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等。但是該《意見》是部門規章,且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作出的規定,并非適用于當下所有的情形,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予以對待。

 

再次,有些勞動者為了達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前我國還存在諸多小微企業,勞動法律法規意識不強,就容易產生很多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規定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支付增加的一倍工資中不包括加班工資,在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予以制止,從而有利于構建、發展我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