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建立與完善
作者:杜秀蘭 發布時間:2010-10-12 瀏覽次數:838
【摘要】少年民事、行政訴訟實質是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行政法上合法權益的救濟和保護。由于社會和歷史的原因,我國司法領域長期以來對少年的民事、行政訴訟,一直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表現為立法上的不足、司法實踐中探索不深與理論研究上的薄弱。本文將結合少年在民事實體法和行政法上的權利進行論述,并就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現狀 少年權利 建立與完善
一、我國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的現狀
(一)、概述。由于法院裁判的中立性、終局性和可強制執行性等特點,通過民事、行政訴訟由法院保護少年既通常所稱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權利,往往被認為是救濟未成年人權利的最有權威和最有效果的方式。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及其單行民事法、行政法均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作了制度性的規定。同時我國先后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等一系列多邊人權法律文件,以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二)、分類
由于未成年人在年齡、知識、閱歷和身心發育程度上的特殊性,對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的侵害與對成年人的侵害相比,也表現出了有明顯的不同之處。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按照其在實施的主體、發生的空間特征、發生的頻率等方面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類: 。
1.家庭侵害。家庭侵害主要包括親權缺失的侵害、家庭破裂的侵害、人格尊嚴侵害。
2.學校侵害。包括學校在內的教育系統是除監護人以外,對未成年人負有直接管理、教育職責的部門,對未成年人成長的影響不容忽視。但現實中,來自學校等教育部門的侵害卻表現得相當突出:侵害受教育權、財產性侵害、人身侵害害、精神侵害。
3.社會侵害。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必要的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與保護能力,極易遭受社會不良環境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一是不良文化載體,如充斥著暴力、色情、恐怖的影碟、書刊、網絡等對未成年人的毒害;二是不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未成年人消費品,以牟取暴利;三是不法生產或服務商家雇用童工,剝削未成年人。
4.行政侵害。由于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規定,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制裁和糾正主要是采取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等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政的現象仍然存在,給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
二、民事、行政訴訟關系中的少年權利
(一)、民事訴訟關系中的少年權利
相對于民事實體法律上的權利而言,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權利則是程序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它表明的是當未成年人的上述實體性權利遭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通過何種方式請求救濟的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1.起訴權。對于任何主體非法侵犯自身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為,未成年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予以司法救濟。
2、母語訴訟權。這一權利主要針對少數民族或其他非官方語言民族的未成年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翻譯的規定,都體現了對母語訴訟權的保護。
3、獲得代理權和合適成年人參與權。這一權利主要考慮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有缺陷,故允許其通過代理人或其他輔助人員進行訴訟。
4、訴訟信息知情權。這一權利表明的是未成年人有權要求法官告知相關訴訟信息、有權獲得涉及本案的訴訟文書等等,從而在“訴訟知情”的情況下決定訴訟行為的實施與否及其方式。
5、在場權和發表意見權。未成年人當事人可以直接或通過訴訟代理人,在司法機關或其他合適場合進行訴訟,對有關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等提出主張,發表意見,進行辯論。
6、舉證權。未成年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案件的事實等問題進行舉證、申請調取證據或者鑒定、請求證據保全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
7、獲得隱私保護權。法院在決定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是否允許查閱有關訴訟資料的場合,應當充分考慮保護未成年人當事人的隱私權利。
8、申請回避權。未成年人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或其他屬于回避范疇的訴訟參與人具備應當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以保證訴訟的公正。
9、獲得法律援助權。未成年人當事人特別是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當事人,在無力獨立進行訴訟的場合,有權從國家獲得法律援助,以有效地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
10、獲得公正判決的權利。未成年人當事人有權獲得公正的法院裁判,對于其認為不公正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或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改判。
11、請求強制執行權。這一權利指的是在未成年人獲得應受給付的生效裁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則未成年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對判決予以強制執行,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自己的判決利益。
(二)、行政訴訟關系中的未成年人權利
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成為行政管理的實施主體,只能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而存在。因為行政管理關系的實施主體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而這種權力本身又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執行性,因此處于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也容易成為行政權力違法行使或者濫用的受害者。根據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涉及未成年人權利的行政管理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賠償、行政復議等方面。上述行為中,又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最大。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可以對公民實施警告、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在這些行政處罰實施的過程中,被處罰的相對人包括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和申辯權、在合適條件下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權、請求回避權、申請聽證權、獲得處罰憑據權,以及復議申請權等等。
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管理制度中一個較為特殊也是爭議頗多的領域。涉及未成年人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強制措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上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未成年人相對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向法院尋求保護的一種救濟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關系中的未成年人主要享有起訴權、母語訴訟權、辯論權、獲得隱私保護權、舉證權、申請回避獲得法律援助權。這些權利與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權利在外延和內涵上大體一致。但是行政訴訟中的未成年人權利仍有不同于民事訴訟未成年人權利的地方,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停止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的權利。未成年人當事人可以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為由,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二是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未成年人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侵害自身合法權利造成物質損失的,可以獲得行政賠償,或者要求行政返還或補償,并在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裁判義務的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三、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建立與完善
目前,我國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最突出的問題表現為“重刑輕民”傾向嚴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是更多地集中力量打擊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維護也更多地是圍繞著“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刑事人權”這一問題展開的,而對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權利的救濟和保護則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完善和創新少年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既需要確立符合時代進步的價值理念,也需要構建完善、協調的制度。
(一)、確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價值理念
(1)社會衡平與私法本位社會化理念
私法是規范和調整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基本規則。民法(狹義)、商法、婚姻家庭法、知識產權法及侵權行為法等,都屬于私法的范疇。私法的本位,也即私法的基本價值理念,是私法的核心問題。所謂社會衡平,是指社會各種權利或利益主體之間力量對比或利益格局的均衡化、合理化,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社會衡平理念下的國家對私法關系的干預,主要的表現便是限制強勢社會個體的權利擴張和濫用,彌補弱勢社會個體自我權利實現能力的不足,追求社會的和諧與公平,這實際上就是私法本位的社會化。
從私法價值觀的角度看,未成年人與其他社會群體中的成員是平等的社會個體。但是從現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無疑是幾乎純粹的弱勢社會個體。如果社會以“權利本位”、“私法自治”和“不干涉”的自由主義態度對待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問題,顯而易見會陷弱勢的未成年人于極其不利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和司法部門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進行適度干預,無疑可以體現現代私法以社會衡平為本位的核心理念,促進弱勢個體的保護和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2)權力約束與規制行政理念
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應該實施權力約束和加強對行政的規制。在現代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權力基本是按照立法、司法和行政這三個基本范疇進行配置的。但是國家的基本權力之間同樣也存在著強勢和弱勢的差異。三種基本權力中,行政權力的現實能量和對社會生活的作用無疑是最強的,這主要是因為行政權力是國家直接管理社會生活的權力,能夠對管理對象實施廣泛的、直接的強制執行。在我國這樣長期缺乏獨立司法傳統,素來強調中央集權的國家,“強勢行政”的現象表現的更為突出。但是這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如何能保證強勢的、主動的行政權力不會在其廣泛的運作中侵犯社會普通人的合法權利?特別是在我國當前社會急劇轉型的情況下,政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利益的情形更是屢見不鮮。因此,建立“有效節制的政府權力”,以防止強勢行政權力違法或不當使用造成對民眾特別是類似于未成年人這樣的弱勢個體的損害,也就成了我國構筑現代法治、建設憲政文明和維護社會衡平的重要課題。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律對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施加了某些限制,如在訴訟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取證、在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必須停止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這種“程序平等”的形式理性結構仍然無法真正消除原被告雙方實質上的不平等。
(二)、制度完善與創新
(1)支持起訴原則的制度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關于支持起訴的內容相當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應該根據需要將支持起訴原則予以實質化、制度化。首先將應當給予支持起訴的案件范圍予以界定;例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教育單位侵害受教育權的案件,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社會其他成員起訴歌舞廳、網吧、煙酒出售場所等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案件等等,然后將支持起訴的程序予以明確規定。
(2)少年民事、行政案件的公益訴訟化
公益訴訟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個人,根據法律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追究侵權者責任的訴訟活動。由于未成年人所處年齡階段對其行為能力的制,其作為平等社會主體所享有的許多權利事實上是無法僅憑自身就能夠充分行使的。因此當某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卻沒有相應的輔助人代為主張權利時,則應推定該行為已經侵害了社會共同體的利益,國家應當為該未成年入主張權利,提起訴訟。而這一訴訟,實質上是公益性質的訴訟。立法應創設獨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對特定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民事行政權利的行為,直接提起訴訟。此類案件主要應當包括:家庭侵害案件、教育侵害案件、社會侵害案件、行政侵害案件。
(3)刑事被害未成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公益訴訟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賦予了被害未成年人從被告人處獲得物質補償的權利。考慮到被害未成年人的特殊弱勢地位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共危害性,可以有條件地推行有被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公益訴訟化”,即由檢察機關在取得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同意的基礎上,以被害未成年人的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國家權力支持特殊的私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