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案件執行難問題應予關注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10-10-11 瀏覽次數:721
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直居高不下,隨之離婚案件涉及的探視權問題也明顯增多,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過程中實際效果并不好,存在諸多困難,集中表現為:
一是協助方不配合。現實生活中,有些人離婚后,把子女視為自己手中掌握的私有物,以長期不許對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發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積下怨恨的手段,對法院執行探視權采取不配合的態度,制造阻礙。
二是子女拒絕接受探望。未成年子女可塑性強,由于受直接撫養方對非直接撫養方怨恨思想的影響或受其教唆,有時會出現孩子本人拒絕接受探望的情況。
三是執行過程的反復性大。探視權一年一般行使幾次或十幾次,在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上一次探視權剛剛強制執行完畢,申請人又要求法官執行這一次剛到期的探視權,探視權行使的反復性加大執行難度
。四是強制執行權操作性差。探視權執行案件所適用的強制措施比較有限,在民事訴訟中,非情節嚴重者,一般不宜采用,也不可多用,加之拒不履行難以認定,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執行效果。
針對以上難點問題,該院建議采取如下對策。
一是切實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執行中,要加強說服教育和法制宣傳,讓當事人認識到,探視子女是基于血緣關系所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非經法定原因,任何人都不可限制和剝奪,被執行人協助權利人實現探視權是其一項法定義務,使當事人能夠從子女的利益出發,主動履行協助義務。
二是要教育鼓勵權利人主動與對方溝通,通過其自身努力,盡力化解與對方的矛盾,得到對方對其行使探望權的理解和協助,從而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
三是動員社會力量協助案件的執行。如果父母雙方對立情緒較大,難以相互配合,積極與被執行人的近親屬、好友配合,由其出面疏導,從實際效果看,當事人較易接受。同時可以考慮由未成年人子女所在的幼兒園、學校協助執行探望。這樣不僅有利于探視權人實現探視權,方便法院執。
四是適用必要強制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對那些經過多次教育,仍不予配合法院執行,阻礙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的有關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迫使其改正錯誤。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還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的,法院可告知探視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