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委托崇安區總工會進行調解,委托調解成功偏低。近日,該院針對委托調解成功率偏低的原因進行了專項分析。

 

原因:

 

1、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調解難度大。一者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其中標的額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在仲裁程序大都已處理完畢,訴訟到法院的大多是雙方矛盾較尖銳、仲裁無法調解的案件,調和的可能性極小。二者勞資雙方本身差距較大,勞動者期望值過高,漫天要價導致用人單位寧愿由法院判決也不愿接受調解。

 

2、委托調解時間較短。根據省高院和省總工會《關于委托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委托調解期間為10天,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一次,延長的調解期間不得超過7天。也就是說,委托調解時間最長為17天。而勞動爭議糾紛是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案件本身審理難度較大,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平均審限都要達到55天以上,由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在17天內促成勞資雙方成功達成調解協議,難度不小。

 

3、工會調解權威性不高。目前法院委托工會組織進行調解依據的是省高院和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意見》,而該《意見》在當事人心目中影響力并不大,對工會組織的調解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當事人在起訴到法院后更多的希望是得到法院的判決,對于工會組織主持召集的調解,內心接受的意愿不大,甚至在調解時缺席,導致調解成功率難以提高。

 

4、調解人員自身精力、業務知識所限。接受法院委托進行調解的特邀調解員在各自的崗位上都肩負著工作任務,接受法院委托進行調解并非其本職工作,也就決定了其不可能有足夠的精力來專門處理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另一方面,勞動爭議糾紛涉及的法律法規和勞資政策非常繁多,勞資雙方利益沖突明顯,處理該類案件除了要具備全面的勞動法律政策知識外,還應具備一定的調解技能。特邀調解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掌握不夠、調解方法技巧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的成功率。

 

對策:

 

1、加大推廣力度,擴大工會組織調解或特邀調解員調解的影響力。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媒體加強委托調解的宣傳力度,對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的協議,及時以法院法律文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從而提高委托調解的權威性,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意愿接受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的調解,既可以緩解審判壓力,又能很好地緩解勞資雙方的對立情緒,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指導,提升調解人員業務素質。針對調解人員勞動法律法規知識欠缺、調解經驗缺乏的不足,由法院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人員對其進行業務指導。通過定期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知識講座和培訓、組織旁聽案件審理、召開調解藝術座談會等形式,提升調解人員專業素養,交流調解經驗,促使調解人員能得心應手的調解案件。

 

3、靈活機動,將調解貫穿訴訟始終。在加強現有委托調解做法的基礎上,拓展調解渠道,而不拘囿于調解期限的規定,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將調解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隨時邀請工會代表或特邀調解員配合法院審判人員做好疏導和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成功率。